又一起未成年涉罪案件上了熱搜,事發地江西樂平,1月2日晚9時許,一名7歲小女孩在電梯內遭一名14歲男孩捂嘴威脅。
網上流出的監控視頻令人毛骨悚然,小女孩被捂嘴倒地后出現了明顯的昏迷狀態,好在不久又恢復了意識。但這名實施威脅的男孩,并未女孩昏迷而終止自己的行為,而是強行抱起女孩離開了電梯。
男孩抱走女孩意欲何為?想必實施性侵的可能性最大。
幸運的是,女孩的哭聲驚動了路人,男孩見狀馬上放下了女孩,女孩最終得救。
事后,該男孩被樂平警方帶走調查,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據媒體報道,事件發生后,女孩家長曾找到男孩家長要說法,但男孩家長態度不是很好,也沒什么道歉和賠償。
此外,從媒體處得知,事發后男孩家長曾在小區業主群內進行了道歉,并發出了用皮帶抽打孩子和孩子被警察銬走的視頻。
男孩家長亦在業主群表示:出現這種問題,實在是很抱歉,小孩一直都是好好的,從來不會這樣子。那天突然跟中了邪似的。現在人也帶走了,大家都放心吧,就算把他放出來了,我也不會讓他在那邊待,我直接把他送到某某(外地)那邊去。”
很顯然,一句“跟中了邪似的”是難以獲得公眾理解的,畢竟這是一名已經14歲的男孩,已基本具備成人思維,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范疇,他心里是清楚的。
而家長用皮鞭抽打男孩,與其說是管教,更像是一種泄憤,畢竟自己孩子的行為讓家里丟盡了顏面。
毫無疑問,每次出現未成年犯罪案件,都會成為公眾討論的焦點,公眾普遍認為隨著時代的發展,現在的未成年心智成熟程度已大不同于之前,很多未成年的犯罪手段、反偵察能力甚至超過一般的成年人。
基于這種現狀,部分公眾認為應繼續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對于個別惡性案件要施以重刑,以儆效尤。
但事實上,我國在此問題上已結合未成年犯罪狀況,下調了刑事責任年齡。
2021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第十一)》第十七條規定: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此之前,即便殺了人,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一樣可以逍遙法外,但從2021年3月1日起這種狀態已成歷史,這種改變是法律的進步,也是對公眾訴求的回應。
然而,法律也有法律的底線,不可能因個別案例的發生,為了順應輿論而一味地讓步,這種在部分人眼里的“固執”,其實是為了保護更多的人。
回到江西這起案件上,從警方通報可知,該男孩雖然對女孩實施了猥褻行為,但并不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相關刑事責任。因此,警方對其進行治安拘留的處罰,雖然不符合公眾的情感訴求,但卻符合刑法的規定。
這就是法律的無情與無奈,它不能懲罰所有人,也不能保護所有人。
梳理眾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不難發現,除了極個別“天生犯罪人”之外,大多數涉案未成年的背后都有家庭教育的缺失。
比如江西這起案件,雖然事后家長用皮帶抽打男孩,以此來表示自己在教育、懲罰孩子。但其一句“中了邪似的”荒誕借口,卻反映出其根本沒有意識到家庭教育的缺失,而是將責任推給了孩子,以此來掩蓋自身對孩子行為管教的失敗。
當今社會,人們為了生計疲于奔波,卻忽視了孩子的感受,這種長期的無視,造成很多孩子出現心理問題,導致孩子的行為底線模糊,再加上現代信息的沖擊,很容易被誘導走向錯誤的道路。
因此,面對未成年犯罪,法律與家庭必須協同發力。法律是底線,用以懲戒和警示,但它并非萬能,無法代替家庭教育中的言傳身教。
只有在家庭教育和法律責任相互配合的情況下,才能更好地預防未成年犯罪的發生。
家庭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培養孩子的責任感、道德觀,引導他們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有正確認知。
法律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可以在必要時介入,對嚴重違法行為予以懲戒,但單憑法律并不足以完全杜絕未成年犯罪,只有家庭教育和法律共同作用,才可能真正守護好每一個未成年人的成長道路,避免悲劇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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