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有對小情侶,十年前一起湊錢買了套房子,房產(chǎn)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
十年后,兩人感情破裂,分手了。女方干脆把房子賣了,賺了一大筆。男方不干了,要求分錢,結果鬧到了法院。
這事兒,可真比咱們看的電視劇還精彩呢!到底是咋回事?法院又會咋判呢?
想當年,小郭和阿芳,那可是校園里人人羨慕的“模范情侶”。兩人從校園走進社會,一起在廣州這座繁華都市里打拼。
租房的日子過夠了,兩人一合計,決定要買個屬于自己的窩。于是,他們看上了一套二手房,總價143.8萬。
小郭家里并不富裕,但父母聽說兒子要買房,咬咬牙拿出了老兩口的積蓄,加上小郭自己的存款,一共湊了70萬。
阿芳呢,也不含糊,直接掏出了73.8萬。熱戀中的兩人,誰也沒計較誰出得多、誰出得少,只想著趕緊把家安下來。
可問題來了,當時小郭不符合購房條件,這房子只能登記在阿芳名下。小郭呢,也沒多想,覺得只要兩人感情好,寫誰的名字都一樣。
剛開始那幾年,小郭和阿芳的日子過得還算甜蜜。可隨著時間推移,矛盾就像春天的竹筍,一個接一個往外冒。
兩人常常因為一些小事吵得不可開交,感情也在一次次爭吵中漸漸消磨殆盡。
終于,在一個再平常不過的日子里,兩人徹底鬧掰了。阿芳二話不說,轉頭就把房子以530萬的高價賣了出去。
小郭得知后,那叫一個氣啊!他趕緊找到阿芳,要求分賣房款:“這房子我也出了錢的,你怎么能這么干?太不地道了!”
阿芳呢,卻是一臉的不以為然:“房子寫的是我的名字,就是我的。再說了,我跟你這么多年,不得補償我青春損失費?”
小郭一聽這話,更是火冒三丈:“我當初買房,父母拿出了全部積蓄,現(xiàn)在全打了水漂,我怎么跟他們交代?”于是,兩人爭來爭去,誰也不肯讓步。
最后,這事兒鬧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小郭情緒激動:“這房子我出了70萬,占了很大一部分呢,她不能就這么獨吞賣房款!”
阿芳也不甘示弱,據(jù)理力爭。曾經(jīng)的那十年感情,在這場紛爭中徹底消失殆盡。
那么,法院會怎么判呢?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在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情況下,即使只登記一方名字,也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財產(chǎn)。
也就是說,雖然房產(chǎn)登記在阿芳一人名下,但小郭和阿芳共同出資買房,小郭有權按照其出資額占房屋總價的比例,獲得相應的產(chǎn)權份額。
最終,法院經(jīng)過仔細考量,認為小郭首付款70萬元,占全部購房款份額的48.68%,判決阿芳退給小郭2580040元售房款。
這場鬧劇,讓人不禁感嘆:曾經(jīng)恩愛的情侶,在利益面前變得如此陌生。
有人同情小郭:“這阿芳也太不地道了,畢竟兩人那么多年的感情,為了錢說翻臉就翻臉。”
也有人為阿芳打抱不平:“怎么沒有人說阿芳吃虧了,畢竟付出了十年的青春,多分點也是應該的!”
但不管怎么說,愛情是兩個人的事,它不是交易,也不是索取無度的理由。純粹的感情一旦被利益沾染,就會變得面目全非。
那么,對于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是覺得小郭應該得到更多,還是阿芳也有她的道理?歡迎在評論區(qū)留言,咱們一起探討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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