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 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法院發布 | 江蘇法院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自2023年12月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在全省聯合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妨礙公務,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和虛假訴訟等犯罪行為。截至2024年9月底,全省法院共判決上述四類罪名案件388件,判處422人,集中宣判104件,促使被執行人履行金額約1.51億元。
為持續強化打擊拒執犯罪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震懾指引和示范作用,現發布一批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囊括了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的拒執行為。全省法院將圍繞切實解決執行難工作目標,進一步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服務誠信江蘇、法治江蘇建設,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目 錄
一、聚眾哄鬧、搶奪文書、編輯不實視頻傳播暴力拒執,四人受懲處。
二、法律顧問協助轉移債權、規避執行可入罪。
三、協助員工隱匿工資,老板、公司均需擔責。
四、提取公積金消費構拒執罪,前罪緩刑被撤銷追悔莫及。
五、不養子女打賞主播,逃避義務終受嚴懲。
六、以不合理低價轉讓房產,藐視法律終被追究。
七、和解期間轉移財產,難逃法律懲處。
八、利用他人賬戶收款逃避執行,判刑。
案例一、聚眾哄鬧、搶奪文書、編輯不實視頻傳播暴力拒執,四人受懲處
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7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下稱贛榆法院)判決:一、被告劉某甲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商業銀行支付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二、被告劉某乙、劉某丙、閆某、楊某、董某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劉某甲、董某未履行判決,某商業銀行于2016年11月14日向贛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贛榆法院責令劉某甲、董某等人申報財產情況,并敦促其履行債務,執行到位3萬元后,剩余款項劉某甲等人一直未予履行。后查明,劉某甲、董某實際經營一商店,利潤每年5萬元左右,期間交易流水達100余萬元;二人還以7萬元的價格購入汽車一輛。
2023年8月25日,贛榆法院依法對劉某甲進行拘傳時,劉某甲、劉某乙、董某、劉某丙在執行現場以暴力、威脅等方法聚眾哄鬧、搶奪執行案件文書,阻礙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劉某丙將錄制的相關視頻進行編輯、剪輯,并配不實文字后發在網絡上傳播。
贛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董某、劉某丙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法院執行,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劉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判處劉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實施的搜查、扣押、凍結等執行行為及采取罰款、拘傳、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均屬于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公務行為,被執行人依法應予配合。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或捏造虛假信息進行網絡傳播,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中,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且在執行現場伙同多名親屬以暴力、威脅等方法聚眾哄鬧、搶奪執行案件文書,阻礙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又將錄制的相關視頻進行編輯、剪輯,并配不實文字后發在網絡上傳播,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對于企圖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具有教育、震懾作用,有利于形成尊重裁判、自覺履行裁判義務的社會氛圍。
案例二、法律顧問協助轉移債權、規避執行可入罪
常熟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常熟法院)判決邵某、葉某給付某擔保公司代償款及違約金等500余萬元,林某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因邵某、林某等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8月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階段,法院查明,除未實際扣押的車輛和因有大額抵押不易處置的房產外,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2022年3月,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同年7月,常熟法院在關聯案件執行中發現,林某有轉移債權、規避執行的行為,而其法律顧問鄭某也牽涉其中。經調查發現,林某曾向鄭某咨詢,欲將其對汪某等人的620萬元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以規避執行。鄭某則提示林某要有債權轉讓協議及支付對價的佐證材料,并提供了債權轉讓協議模板供林某使用。
2020年,林某與陸某(均已另案處理)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偽造轉讓資金流水記錄。2021年,經林某委托,鄭某作為陸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就該筆受讓債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汪某等債務人償還陸某620萬元本金及利息。后該案經民事調解結案。2022年,鄭某以陸某代理人身份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債權,后撤回執行申請。常熟市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了鄭某拒執犯罪線索。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律師和法官同屬法律職業共同體,都肩負著確保法律全面準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但在本案中,作為律師的鄭某,在林某提出通過轉讓債權以規避執行時非但沒有制止并告知其嚴重的法律后果,反而為林某出謀劃策、偽造證據,企圖以虛假訴訟的方式逃避履行生效判決確定債務,違反了律師執業要求。鄭某雖然不是案件被執行人,但其故意伙同林某共同實施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犯罪行為,同樣要因共同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最終鄭某及林某雙雙受到了刑事制裁。
案例三、協助員工隱匿工資老板、公司均需擔責
海安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安法院)判決徐某向順某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判決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義務,順某公司于2019年5月向海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在法院向徐某郵寄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并凍結其銀行卡后,徐某與其新入職的酷某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張某合謀,由張某通過微信支付工資的方式幫助徐某隱匿工資,以逃避執行。2019年7月,酷某公司及張某在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未協助扣留徐某的收入,仍繼續通過微信向徐某支付工資,合計轉移7萬余元。后海安法院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被告單位酷某公司、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酷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破解“執行難”,不能僅靠法院單打獨斗,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協助和配合。協助執行是相關單位及個人的法定義務,拒不配合要承擔責任。本案中,協助執行義務人酷某公司和張某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并和徐某合謀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構成共同犯罪。實踐中,不少單位和個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置若罔聞,本案的判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拒不協助執行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
案例四、提取公積金消費構拒執罪 前罪緩刑被撤銷追悔莫及
啟東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經啟東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啟東法院)調解:周某分期償還王某借款共計25萬元,并約定如逾期還款需加付違約金2萬元。后周某未履行生效調解書中的還款義務,王某于2022年5月向啟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啟東法院責令周某申報財產情況,并作出執行裁定要求周某依照調解書立即履行義務。2022年5月,在已被啟東法院限制高消費情況下,周某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5萬余元;提取款項后未向法院報告財產變動情況且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定,而是用于個人其他開銷。啟東法院遂以涉嫌拒執犯罪將周某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周某如實供述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但其2022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最終啟東法院判決:撤銷原判緩刑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與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財產報告令后,有義務向法院主動報告前一年度至今的財產狀況,并應當及時報告財產變動情況。周某在明知涉案債務未履行的情況下,擅自提取住房公積金,既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定也未向法院申報財產變動情況,屬于典型的拒執行為。另外,周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法院決定撤銷其原罪判決中的緩刑部分,與新罪數罪并罰。該案為企圖實施類似拒執行為的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
案例五、打賞主播不養子女 逃避義務終受嚴懲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宿豫法院)判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葛某的未成年子女由劉某某直接撫養,葛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轎車1臺歸被告葛某所有,葛某給付劉某某車輛折價款2萬元。因葛某未履行義務,劉某某于2020年12月向宿豫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葛某與劉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葛某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3萬元,但葛某之后并未依約履行。2021年7月,葛某以4萬元價格出售名下轎車,并將該售車款據為己有。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間,葛某在從事餐具配送工作過程中,以現金方式領取工資收入11萬余元。上述錢款葛某除日常開支以外,均被用于購買抖音幣、打賞主播等揮霍花銷。經統計,葛某自2021年以來在直播平臺打賞主播累計約4.21萬元。宿豫法院遂以涉嫌拒執犯罪將葛某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葛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一義務不因父母雙方婚姻關系的終止而消滅。本案中,被執行人葛某明知自己有子女需要撫養,但面對強制執行,其不但沒有積極履行給付義務,反而肆意揮霍錢款,其行為既有悖于“父養子小、子養父老”的人倫常理,又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僅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六、以不合理低價轉讓房產 藐視法律終被追究
溧陽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和8月,溧陽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溧陽法院)分別作出兩份調解書,孫某明應當按約分期償還劉某娣、劉某紅債務16萬余元和9萬余元,共計27萬余元。后因孫某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確定義務,劉某娣、劉某紅于2019年10月向溧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溧陽法院依據上述調解書分別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孫某明按照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執行標的合計278795 元,并依法送達孫某明。2019年10月28日,孫某明向法院申報其將取得拆遷安置房(后經溧陽法院查明,該拆遷安置房時價約為30萬元)的財產情況,執行法官明確告知孫某明不能轉讓安置房不動產所有權,孫某明亦承諾不會賣房。之后,執行法官前往該拆遷安置房產(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張貼了查封公告。2019年12月23日,孫某明與案外人李某英簽訂購房協議,將以上拆遷安置房以20萬元的低價出售給李某英,孫某明明知該房產已向執行法院作財產申報,且已被法院張貼查封公告,賣房前未向法院報告、收到賣房款后亦未向法院上交,導致劉某娣、劉某紅的債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清償。
溧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明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執行案件,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對自己所有的拆遷安置房向法院進行申報且執行法院進行查封后,又利用拆遷安置房產初次登記的時間差,以不合理低價惡意出售房產逃避執行,導致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被執行人孫某明依法懲處,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藐視司法權威的零容忍,努力兌現當事人勝訴合法權益。
案例七、和解期間轉移財產,難逃法律懲處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2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吳法院)判決:某某加工場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新公司貨款212萬余元及利息,劉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因某某加工場、劉某某未履行義務,2021年1月7日某新公司向新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雙方當事人達成長期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后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和解協議,某新公司向新吳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新吳法院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情況,并敦促其履行債務。但被執行人拒絕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亦未履行債務。經查詢發現,該案恢復執行三日后,劉某某將領取的拆遷安置房屋轉移給他人以規避。新吳法院當即至當地拆遷辦和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證據材料,進一步證實被執行人劉某某為逃避執行義務,于2023年3月14日至21日間將價值300萬元的安置房產作價150萬元轉讓給高某某,且高某某未實際支付任何款項,致使上述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新吳法院將劉某某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新吳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該案判決后,被執行人劉某某將執行款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起算時間一般應從民事判決、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而不是從執行立案時起算。在執行階段達成執行和解后,被執行人不積極履行和解協議,反而在此階段轉移、隱匿財產,屬于典型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被執行人劉某某在明知有案件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先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又利用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間轉移財產,其故意規避執行的主觀惡意明顯,行為性質惡劣,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履行,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新吳法院依法以拒執罪追究劉某某刑事責任,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保護了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八、利用他人賬戶收款逃避執行,判刑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4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建鄴法院)判決:吳某耀、郭某偉償還項某本金430.9萬元及利息。后因吳某耀、郭某偉一直未履行義務,項某向建鄴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階段,建鄴法院向吳某耀、郭某偉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因其未履行,建鄴法院依法將其納入限制高消費和失信人員名單。后因吳某耀名下無其他可供有效執行或分配的財產,建鄴法院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之后,建鄴法院查明,吳某耀曾使用其親屬吳某的銀行卡以及微信持有財產,未主動向法院報告,其中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間,吳某耀使用吳某的微信收款1.9萬余元,使用吳某的銀行卡收款20萬余元。據此,建鄴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吳某耀已涉嫌拒執罪,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審查。
建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耀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吳某耀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本案中被執行人在判決書生效后,拒不履行義務,且在已知自身有債務未償還,并已被限制高消費、被納入失信名單的情況下,故意通過親屬的銀行卡持有財產,屬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主觀惡性大,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體現出人民法院堅決打擊拒執犯罪的態度,對其他被執行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告誡其應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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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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