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了山東青島39歲的邢某8天加班41小時工作期間猝死事件。涉事公司回應:屬于勞務派遣。這一悲劇事件,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法律思考。根據報道,邢某于2024年10月6日入職某科技(青島)有限公司,從事疊紙箱工作。在短短8天的工作時間里,他累計加班高達41小時。10月16日上午,邢某在工作崗位上因身體不適暈倒,無法繼續工作,請假回宿舍休息。然而,公司并未派人陪護,邢某的情況并未好轉。當天下午,他在宿舍的廁所內被發現昏倒,意識喪失,經搶救無效后,被初步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一、加班時間,法律有明確規定。
我國《勞動法》關于加班時間有明確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邢某在8天內累計加班41小時,明顯超出了法定上限,這表明涉事用工單位在加班時間的安排上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二、“勞務派遣”不是用工單位免責的擋箭牌。
這一事件再次引發了公眾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爭議。根據報道,涉事公司回應:屬于勞務派遣。這不禁讓人質疑,勞務派遣是否成了企業規避法律責任的灰色地帶?
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其本質是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形成的一種民事關系,通過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實際用工單位。在實際操作中,勞務派遣往往成為用工單位規避法律風險、降低用工成本的一種手段,導致勞務派遣員工的權益保障相對較弱,可能在薪酬、社保、職業培訓等方面與正式員工存在差異。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均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這意味著,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實際用工單位,都應當承擔起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責任。特別是用工單位,在安排加班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不受損害。若調查證實加班與猝死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那么實際用工單位及其勞務派遣公司均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們,要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倡導健康工作文化,企業應樹立正確的用工觀念,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努力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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