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14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第二化工廠第三生活區公共廁所排糞槽堵塞不通,糞水外溢,散發出陣陣惡臭。該廠“學雷鋒,做好事”的干部、職工自發組織清理。
使他們大為駭異的是,從排糞槽陰溝內掏出來的不是常見的磚頭、雜物,卻是大量若浮若沉的肉塊,仔細看去像是人肉。
干部和職工們即報廠保衛科,由保衛干部向福州市公安局報案。
市公安局局長徐聰榮、副局長張詩正、林秀光和刑警大隊長張東鳴帶領刑警偵技人員迅速趕到現場進行勘驗。
法醫看后斬釘截鐵地說:“這些都人體組織塊。”于是,組成了“4·14”專案組,拉開了專案偵緝犯罪的帷幕。
為了全面搜集尸塊,現場勘查組雇來清潔工疏通排糞陰溝,把化糞池中10多噸的糞水一瓢一瓢地掏干。主檢法醫師許鍾宏夜以繼日地守在現場,將撈上來的一塊塊尸塊用水洗凈、收存。至次日午后共收集到43塊,然而沒有頭顱,也沒有肋骨、脊椎骨及四肢的主要長骨,真是名副其實的無頭碎尸案。
有經驗的刑警都明白,殺人分尸案都是熟人干的,勘驗的首要任務是為尋找尸源提供線索;一旦找到尸源,查明死者身份,就可進而深究因果關系,破案就大有希望。
為此,專案組領導把省市有經驗的法醫都請到現場和實驗室加強指導,以確保法醫檢驗鑒定的準確性。
尸塊移到實驗室后,法醫、痕跡、化驗、照相等專業人員各盡所能,密切配合,進行各種技術處理和檢驗;并經多次反復研究,集思廣益,作出了如下判斷:
1、根據尸塊上的陰毛呈正三角形分布及乳頭形狀,認定死者系男性;
2、具體年齡推斷已失去條件,從皮膚粗糙程度看,應是青壯年(25歲至45歲);
3、按其右足底全長24厘米測算,身高1.67米左右;
4、取其陰毛測定血型,屬AB型;
5、從胃內配酒的食物(紅糟肉、海帶等)看,檔次不高;
6、從兩小指指甲較長來看,身份不高,可能是半體力勞動者;
7、他的右小指較為特殊,留著2厘米長的指甲,可供死者親友辨認;
8、根據尸塊腐敗程度,胃內食物尚未充分消化,總量達300毫升,推斷死亡時間在4月11日左右,于最后一次進食后約2小時死亡;
9、現有尸塊無法確定死因,其胃內容物未檢出毒物,可排除中毒致死;
10、從遺留在尸塊上的髕骨、掌骨無刀痕,尸塊所在部位的大骨骼全被剔除來看,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解剖或屠宰技能;
11、肢解尸體所需時間較長,殺人分尸地點應在室內,且有可能殘留大量血跡。
在現場勘驗的同時,偵查員深入第二化工廠生活區調查訪問,在不到一天的時間里,走訪了67人次,從中獲得重要線索。
據該廠一目擊者反映:4月12日上午9點多,有兩個男青壯年,一個身高約1.7米,另一個約1.65米,均著灰色西裝,頭戴白色頭盔,各騎一輛類似雅馬哈、鈴木的紅色摩托車;其中一輛車后架上綁著一個好像裝涂料的白色塑料桶。兩人把桶抬進廁所排糞槽旁。其中一個擰開桶蓋,從桶里撈東西往排糞糟扔;隨后兩人一起把桶里的東西倒入排糞槽。其間聽到含糊不清的簡短對話,其中一個說“這肉真臭”,兩人均操福州口音。
據此,專案組認為:目擊者所見的這兩個人就是拋尸者。兩名拋尸者具有駕駛摩托車技能;駕車直入公共廁所拋尸,熟門熟路,說明他們熟悉現場環境。
在技術檢驗作出判斷和調查訪問獲得線索的基礎上,專案組決定從兩方面同時展開工作。一方面,在全市范圍內排查紅色摩托車。
經過緊張工作,從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科掌握的3萬多份檔案中,排出3899輛紅色摩托車。其中2316輛經核查予以排除,其余1583輛的核查工作則陷入困境。
另一方面,千方百計尋找尸源。案發后次日,專案組即印發了“緊急協查通報”,迅速發給各公安派出所、廠礦企業保衛部門、鄰縣公安刑事偵察部門,并在省、市電視臺、報刊上登“尋人啟事”。為了引起人們的關注,市局領導于5月15日作出決定,公布案情,除描述死者一般體貌特征外,突出強調被害人右小指留長指甲的特殊特征;再次印發2萬多份協查通報,并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各界發出“警方呼吁”。
采取這一措施果然奏效,群眾提供了17名可疑受害者線索。其中一姓楊名春的,家住鼓樓區西峰里12號,1961年出生,原系鼓樓鋁合金廠工人,因盜竊被開除,與死者體貌相似,手指甲特長,已失蹤多日,可能就是死者。
為此,偵查員滿懷希望地走訪了楊春的母親和弟弟、妹妹,得到的回答卻實令人失望。楊春弟弟稱:“4月15日(即案發后第二天),楊春還在家。”
那么死者究竟是誰,仍然是個謎。
為了準確地認定死者,刑警大隊痕跡技術工程師黃應端,想方設法提取死者指紋。為確認尸源,他將打撈上來的一雙手掌,放在流水中浸泡七晝夜,然后小心翼翼地剝下手皮,套在自己手指上,捺印了死者的十指指紋,解決了一個關鍵性的難題。
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正當尋找尸源工作受阻時,專案組于5月28日連續接到3個知情者打來的電話,他們異口同聲地反映:看了“警方呼吁”,總覺得被害者就是楊春,此人自4月10日后無影無蹤,其右小指指甲也是那么長。楊的親屬不敢認尸,可能有其苦衷。
據此,專案組派出老練的偵查員再次走訪楊的親屬,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耐心勸說,終于使其親屬轉變態度,承認死者的確像楊春;并提供下述情況:“4月10日晚上7點光景,楊春與一個姘婦在家喝酒,吃了糟炒肉、海帶、波菜等食物,后應一個‘經理’邀請到暖流大酒店去吃‘雞尾酒’,一去無回。”
了解楊春有無招惹什么麻煩,他的家屬講出:楊在鼓樓鋁合金廠做工時,因盜竊鋁合金被開除,被鼓西派出所治安拘留15天。今年三四月間,楊與姘婦曾被臺江新港派出所傳訊過。
了解到這些情況以后,此時此刻,偵查員不是急于去追究楊春親屬上回為何說謊,而是一步一個腳印地做取證工作。他們便馬不停蹄地趕至鼓西派出所調閱拘留楊春的通知書,期望通過指紋比對來查明尸源。
然而事與愿違,通知書上楊春捺印的指紋模糊不清,無法比對。偵查員并不因此氣餒,緊接著又趕到臺江分局刑警隊查檔案。
到底功夫不負有心人,此行不僅獲得印有楊春指紋的訊問筆錄;還查明楊的姘婦王某,原籍四川省,現住福清縣音西鄉美林村等情況。
當晚,黃應端和其它痕跡專業技術人員即利用訊問筆錄上的指紋與尸塊上提取的指紋仔細比對,認定兩者同一,從而確認死者就是楊春,案件的偵破取得可喜的進展。
認定死者是楊春之后,偵察員繼續做楊母的思想工作。經開導的楊母,對上回提供的情況作了補充:那個邀請楊春去吃“雞尾酒”的“經理”,據說是暖流大酒店的。年初,那個“經理”曾幾次騎紅色摩托車來找楊春。4月10日晚,楊春按時赴約失蹤后,這位“經理”就再也沒出現過。
楊母身旁的人進一步補充說:這位“經理”曾在榕城酒家做事,后來才轉到暖流大酒店閩菜廳的。
據此,偵查員順藤摸瓜,找到暖流大酒店,在該店人事部門的協助下,很快就查到該店閩菜廳確有一個姓李名德榮的廚師長與所謂經理的體貌相似;李平時騎一輛紅色的洪都摩托車上下班。隨后又證實,此人來閩菜廳當廚師長之前,曾在榕城酒家當廚師,家住鼓樓區浦下新村22座406室。
調查的情況表明,楊春稱之為“經理”的人,很可能就是李德榮。
專案組人員取來李德榮的照片分別給楊的親屬及其姘婦王某辨認,接著又精心安排他們到暖流大酒店和浦下新村,秘密察看李德榮本人。經辨認,均認為他們所說的“經理”就是李德榮。
專案組的同志通過仔細查訪,于6月3日找到了楊春的姘婦王某。王某膽小怕事,顧慮重重,害怕說出實情會遭報復。干警耐心地說服教育,并請她住在刑警大隊,以示保護她的安全。她才提供:4月10晚7點多,在楊春家吃過晚飯后,與他一起騎自行車到暖流大酒店咖啡廳,喝咖啡、聊天。約過兩個鐘頭,有位“經理”送來兩張歌舞廳優待券。沒過多久,這位“經理”又來叫楊春。楊走時隨手把香煙擱在茶幾上,說馬上回來;但等至午夜還不見回來。王某只好獨自返回楊家。此后,再也沒有看到楊春。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分析:楊春是在4月10晚離開其姘頭之后不久遇害的;遇害地點很可能就在暖流大酒店內;李德榮具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李德榮列為偵緝對象后,專案偵查工作重點轉向排查李的關系人,以期進一步搜集他的作案嫌疑依據,進而查明參與作案者。經采取多種偵查措施,查出下列疑人疑事:
(1)李與妻子張某議論本案時,張某邊談邊哭;表明張某已意識到李犯罪的嚴重性。
(2)李與家住郊區臺江鄉臺東村的寡婦郭某(楊春的前妻)關系曖昧,常在康山一帶約會;李赴約時需經過拋尸現場,證實李熟悉現場環境。發案后,兩人約會頻繁。偵查人員與她談及摩托車一事,郭某言行舉止異常。種種跡象表明,郭某是知情人。
(3)李與暖流大酒店鍋爐司爐員鄭木森關系密切。鄭身高1.75米,不僅有一輛本田紅色摩托車,還有一個裝下腳料的白色塑料圓桶;且具有攜帶此桶進出該酒店免受檢查之便。據此分析,鄭應是參與4月12日晚拋尸的那個高個子。
(4)與死者楊春和作案嫌疑人李德榮都有特殊關系的某人反映:李德榮與楊春的前妻郭某搞不正當男女關系,被楊發覺后,楊多次詐取李的錢財。案發后楊春親屬不積極配合認尸,是擔心公安機關追繳詐取的錢財。這一重要情況,為說明李殺人分尸作案動機提供了依據。此后,偵查人員又有意安排某人去接近李德榮。李告誡某人說:“公安局的人可能就在對面盯著我們。如果他們找你了解情況,凡事就說不知道。”
根據偵查獲得的上述情況,李德榮具有作案動機、作案時間、場所和作案工具,具有肢解尸體的技能和拋尸的運輸工具;案發后表現反常等,可以認定李德榮就是殺人兇手。
專案組按照省、市公安機關領導的指示,于7月4日拘留李德榮、鄭木森;隨后又對該酒店閩菜廳和冰庫進行搜查,查驗證實冰庫內確有大量AB型人血。
在人證物證面前,李德榮供認了作案的全過程:年初,跟楊春前妻郭某搞男女關系被楊春發覺。楊多次對我敲詐勒索錢財還不滿足;最近又要勒索巨款,實在受不了,遂起殺人惡念。于是設計邀楊春赴宴。4月10日晚9點多,把楊春騙到酒店閩菜廳,趁他不備,用廚刀把他砍倒在地,緊緊地扼住他頸部致窒息死亡后,肢解尸體,暫存于冰庫內。4月12日晚,把皮肉尸塊預先裝在盛下腳料的白色塑料圓桶內,用處理變質肉的名義,叫鄭木森協助處理。兩人各騎一輛紅色摩托車,將尸塊拋棄在二化公共廁所排糞槽里。返回酒店后,再獨自用塑料袋將頭顱、骨骼包好,裝進啤酒箱,連夜運至洪山橋扔到閩江里。”
至此,全案偵查勝利終結。
1991年7月4日對李德榮、鄭木森實行刑事拘留。李德榮轉為逮捕,最后被判死刑執行槍決。鄭木森因受騙,不知倒的是碎尸塊,以為是壞豬肉,很快就解除了刑事拘留,釋放回家。
請吃“雞尾酒”原來是這么個吃法,也屬大千世界一奇聞。它告誡世人:世途多陷阱,涉足要小心。
本案運用法醫技術很高明,關于死者年齡、性別、身高、身份、職業、死亡原因、分尸地點的判斷,血型的測定,死亡時間的推斷,以及犯罪分子技能的判斷,八九不離十,在破案中起了決定作用。特別是運用痕跡技術,不避臭穢,像繡花一樣,巧妙地取得被害人的十指指紋,為確認尸源,提供不容置疑的證據,尤為難能可貴。所以一位技術精湛的法醫,就是一個“福爾摩斯”。
離了婚的雙方,在已解體的婚姻關系上,均不復存在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的兩性關系,另一方無權干涉。本案死者借已離婚的妻子與人發生性行為而詐取財物,招來殺身之禍,可謂咎由自取。當然這并不能免除罪犯的罪責;但它昭示,做人還是厚道些好,不要機關算盡,反害了自家性命。對于李德榮來說,原夫來敲竹杠,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干嗎要殺人?!還要碎尸?!
法盲如此,可悲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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