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蒿坨
最高人民法院5月27日發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三個專題:“嚴格公正司法,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在某瓦罐煨湯店訴戴某名譽權糾紛案中,戴某要求店家退換桂圓排骨湯、餃子未果,于是在某平臺上將該店的招牌拍照并發布視頻,配發侮辱性文字。涉事商家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戴某在某平臺上發布一則不少于三十字的道歉內容視頻,且留存時間不少于三日,同時判令戴某向該店賠償損失。
消費評價是消費者基于個人使用感受和體驗、產品質量、服務態度、性價比等因素對相關經營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所給出的反饋和評價。消費評價雖有一定的主觀性差異,但應以尊重客觀事實為基礎,守住法律底線和誠信底線。但揆諸現實,有些消費者不講“評”德,罔顧事實,完全憑著個人好惡粗暴、任性、惡意地給商家打差評,甚至把差評當做報復商家、泄憤出氣的工具。
對于惡意差評,法律可不會慣著。最高法發布的案例告訴我們,消費者利用惡意差評來發泄對商家的不滿,抹黑商家,是損人不利己的做法。這不僅會損害商家的名譽,誤導其他消費者,還會反噬自身。
在案例中,店家在所售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顧客以不適應飲食為由提出的退換要求。涉事店鋪的做法既未侵犯消費者權益,也不違背商業道德和商業慣例。戴某在退換要求未得到滿足后,在平臺上發布差評,引起不特定群眾圍觀,導致店家的市場評價下降,侵犯了店家的名譽權。法院的判決讓戴某為惡意差評付出了應有的代價,也有助于消除負面影響,挽回店家的損失。
市場主體的名譽權已經被劃入了法律保護圈,侵犯市場主體的名譽權對應著負面的法律評價和不利的法律后果。《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民營經濟促進法》則從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角度進一步明確:民營經濟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惡意差評既關乎具體的消費糾紛,也涉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等主題。每家單位、每個人都有責任敬畏并呵護市場主體的名譽權,客觀理性地行使消費評價權,遠離惡意差評。
這則案例給惡意差評再次敲響了警鐘。一方面,消費者要增強自律意識和底線意識,基于事實和誠信作出消費評價;另一方面,商家也應對惡意差評快速反應,用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此外,平臺應不斷完善有關消費評價的規則和標準,引導消費者文明評價。同時,加強對惡意評價信息的篩查、甄別、攔截,在接到投訴后,及時采取下架屏蔽相關信息、斷開鏈接等措施,并對多次發布惡意差評信息的賬號采取限制性措施。只有讓惡意差評得到“法律差評”,才能更好維護消費評價秩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