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一個330萬元的政府采購項目,在開標前,投標人咨詢政府采購中心,被告知無需提供組價清單。然而,在評審過程中,投標人恰恰因為該問題而遭到廢標!
前天,《四川政府采購網》發布《大英縣財政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披露了大英縣政府采購中心由于疑似“忽悠”投標人,遭到投訴的案例。
那么,這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政府采購項目呢?
2024年9月5日上午10時,由大英縣政府采購中心代理的《大英縣隆盛鎮青坪村2024年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項目》,在大英縣行政服務大樓開標評審。
據《評審情況表》顯示,此次有7家企業參與競標,其中,包括康定市絢麗大康電力工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等3家企業,由于評審條款“需要供應商進行承諾的實質性要求”不通過,專家組長評審意見:清單組價不符合2.4.5要求而遭到廢標!
9月9日,大英縣政府采購中心發布了四川圣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311847.89元中標的結果公告。
3天后,該項目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并于次日進場施工。然而此時,關于該項目的投訴也正在進行。
參與競標的康定市絢麗大康公司投訴稱,我公司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及開標前咨詢代理機構(大英縣政府采購中心),被告知本項目只需要提供蓋章簽字后的清單封面及扉頁,無需再提供組價清單。為何在評審過程中,我公司還會由于該問題被廢標?
2024年11月7日,大英縣財政局認為投訴事項成立,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因本項目已簽訂采購合同,且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該《投訴處理結果公告》中,筆者注意到,截止收到大英縣財政局向采購人發送的《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之日,該項目已完成總工程量的10%。
那么,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中心)對招標采購文件解釋不當,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呢?
據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紹,如果采購人將采購文件的解釋權,明確授予了采購代理機構,那么,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對于采購文件的解釋同樣具有合同約束效力。如果解釋不當,則需承擔合同締結過程中,誠信義務所要求的法律責任。
●【特別說明】以上資料源自《四川政府采購網》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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