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吳川市,住吳川市**街道**村***號**棟**房,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4月29日報請湛江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湛江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5月15日批復指定本院審查起訴,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5月1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10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鐘某某(另案處理)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書,鐘某某承包**集團公司的**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掛靠**集團公司做工程。協議書約定:***公司向**集團公司提供成本、費用發票達94%以上時,***公司向**集團公司繳納工程總造價1.5%的企業所得稅;如***公司提供的成本費用發票不足90%時,企業所得稅按總額的2.5%計??;如***公司提供的成本費用發票大于90%不足94%時,企業所得稅按總額的2.0%計取。為了少交承包掛靠費,鐘某某找到時任**集團公司的財務總監兼***公司的財務顧問劉某某(另案處理)幫忙虛開增值稅發票,以做大進項發票達到94%。后在劉某某聯系下,鐘某某找到與其有**貿易往來的湛江市霞山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老板寧某某、業務經理黎某某(均另案處理)商談后達成協議,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在之前雙方交易額的基礎上多開30%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人民幣1273萬元給鐘某某抵扣稅款,鐘某某支付票面金額11%“稅費”給寧某某作為報酬。后鐘某某交代其財務人員張某某、梁某甲與**公司的財務總監林某甲(另案處理)、**集團公司的陳某乙對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轉賬、開票等具體事項。期間,劉某某通過集中開會的方式向***公司財務人員張某某、梁某甲及報稅員曾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和**集團公司財務人員陳某乙(另案處理)傳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做賬方法。
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間,鐘某某指使梁某甲、張某某制作《項目自有資金請款表》在OA系統層報**集團公司的會計陳某乙、財務管理中心總經理柴某某(另案處理)、財務總監劉某某等人審批后,通過**集團公司對公賬戶分13筆轉賬共人民幣12732770.52元到**公司的對公賬戶。寧某某收到轉賬后,林某甲安排梁某乙(另案處理)將該筆稅票款提現到其私人賬戶,再轉到寧某某(另案處理)、李某甲、黃某某的私人賬戶,從中扣除11%共人民幣1400604.76元的“稅費”之后,經寧某某向寧某某確認同意,分別由寧某某、林某甲審批后通知出納李某乙(另案處理)將剩余的款項轉賬回鐘某某指定的梁某甲個人銀行賬戶。隨后,梁某乙以**公司名義向**集團公司開出1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人民幣12732770.52元交給林某甲。林某甲再安排楊某某該1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公司的報稅員曾某某。
后曾某某再將該1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集團公司的報稅員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陳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將該12張共計人民幣12732770.52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按16%的稅率作為進項發票進行認證退稅,上述虛開人民幣1273萬余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的數額為人民幣1756244.23元。后陳某某在每月15日制作包含涉案的12張共計人民幣12732770.52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繳增值稅臺賬》,交給王某某(另案處理)審核簽名,再交給柴某某簽名,之后交給劉某某存檔。
2018年10月份,寧某某、林某甲等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公安機關抓捕,裕達集團公司在確認涉案的上述1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發票之后,于2019年4月17日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將涉案的12張共計人民幣12732770.52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款轉出,沒有進行稅款抵扣。
本院認為,雖然陳某某將本案12張共計人民幣12732770.52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按16%的稅率作為進項發票進行認證退稅,但是本案沒有證據顯示陳某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1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系虛開的發票,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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