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因工作原因至今未婚,隨著年齡增長,劉某愈發感覺身體大不如前。故劉某與哥哥的兒子經協商一致確定,若今后劉某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哥哥的兒子小劉作為其監護人。現劉某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小劉還能反悔嗎?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我國《民法典》允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其近親屬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本案中,劉某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與小劉簽訂的書面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他人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訂立書面協議事先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后,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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