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入室搶嬰案近日有了最新進展。7月7日,山東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認定“山東入室搶嬰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劉某某夫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因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二人不起訴。7月9日,受害方代理律師、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圣表示,他們已向泰安市檢察院申訴。
根據肥城市檢察院兩份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二人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7月8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檢察院取保候審。
經肥城市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另案處理)得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后曾某某與呂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處理)共同預謀此事并安排呂某某尋找合適的男孩。呂某某通過袁某某(另案處理)得知肥城市王莊鎮后于村的姜某某(被搶男孩爺爺)家有兩個孫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某家附近踩點。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曾某某、呂某某、王某某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某某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婦,呂某某進入堂屋西臥室將被害人姜小某(男,2006年4月出生)從床上抱走后三人離開。次日,曾某某、呂某某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姜小某賣給劉某某夫婦。劉某某夫婦給被害人姜小某取名并落戶于濟寧市任城區。經鑒定,姜某夫婦是姜小某生物學父母親。2024年1月18日,劉某某夫婦被抓獲歸案。
肥城市檢察院認為,劉某某夫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已過追訴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夫婦不起訴。
對于上述不起訴的決定,受害方父母表示不服。7月9日,作為受害方代理律師、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圣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期為5年。“雖然孩子被找到時已經過了18年,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也明確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李圣律師認為,2006年12月3日案發后,孩子的父母就報警了,而且警方已經立案,盡管時隔這么多年,但該案不應該受到追訴期限的限制,“目前我們已經向泰安市檢察院申訴。”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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