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總承包(EPC)有序推行“機器管招投標”,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招投標營商環境,11月19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工程總承包(EPC)項目推行“機器管招投標”有關工作的通知》,對工程總承包(EPC)項目推行“機器管招投標”有關工作作出部署:
一、采用工程總承包(EPC)方式招標的項目應符合相關要求
采用工程總承包(EPC)模式開展“機器管招投標”活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應符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瓊建規〔2022〕26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之一:
(一)單體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含本數)或總建筑面積超過8萬平方米(含本數)的裝配式建筑項目;
(二)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超過3億元(含本數)的房屋建筑項目;
(三)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超過2億元(含本數)的市政工程項目;
(四)城市軌道交通、大型市政橋梁、地下綜合管廊等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的項目。
二、采用工程總承包(EPC)方式招標的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備《實施細則》第八條所列舉的條件:
(一)按《實施細則》第七條要求已完成相應的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二)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明確的項目目標、范圍、功能需求、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裝配率、綠色建筑等級、建筑垃圾處理、節約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碳排放強度)、工期、驗收、主要和關鍵設備的性能指標和規格要求等;
(四)有招標所需的基礎資料,包括發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工程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五)滿足法律、法規及海南省其他相關規定。
三、工程總承包(EPC)項目應按要求配備項目負責人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項目設計負責人、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備較強的整體統籌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標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其他項目上擔任任何職務。以設計和施工雙資質承接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以聯合體形式承接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由聯合體牽頭單位派員擔任,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業務的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
四、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對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的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監管,檢查承發包情況、質量安全標準規范落實情況及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履職等情況,推動工程總承包健康有序發展。
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要加強項目設計和施工管理,確保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組織力量認真開展項目估算及概算的編制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估算及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監督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估算和概算的真實性負責。
來源: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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