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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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偷越國(邊)境罪是否為選擇性罪名、具體適用時應當如何準確表述?
答疑意見:偷越國(邊)境罪不是選擇性罪名,具體適用時應完整表述,主要理由是:從內容上看,雖然刑法條文中未對國境、邊境的含義進行具體解釋,但陸地國界法對邊境的含義作過具體規定。為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刑法亦應參照理解,即邊境是指陸地國界內側一定范圍內的區域,而非僅指我國內地或大陸與港澳臺地區的邊界。從立法技術上看,刑法條文中對選擇性罪名采用頓號分隔方式進行并列列舉,如破壞界碑、界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而偷越國(邊)境罪并未采用此種表述方式,也說明該罪并非選擇性罪名。
咨詢人:毛 潔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答疑專家:王秋玲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Q2
能否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全責”或“主責”認定“好意同乘”規定中的“重大過失”?
答疑意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好意同乘”中駕駛人重大過失一般指嚴重違反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例如,駕駛人存在酒后駕駛、無證駕駛、行駛中闖紅燈等明顯違法行為情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駕駛人作出的全責或主責認定,只能作為評判的考量因素,不能僅憑此當然認定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例如,駕駛人僅因通常認為的一般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對方完全沒有過錯或者造成的是單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仍會被評判為“全責”;反之,如果一方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等重大過失,但對方駕駛人同時存在醉酒駕駛等更為嚴重且直接導致事故的違法行為,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可能會評判對方駕駛人為主責,無證駕駛一方因此僅被評判為次責,但在侵權責任過錯評價上,可以評判雙方都存在重大過失。因此,不能單純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事故責任認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而應當根據駕駛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及主觀心理狀態等全案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咨詢人:宋 楊
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疑專家:孔祥雨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二庭
Q3
守約方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而投保的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費,能否由違約方賠償?
答疑意見:守約方主張違約方賠償其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而投保的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保險費將作為守約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且該保險費必要、合理。對于上述保險費是否必要、合理的認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以下因素個案衡量:其一,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必要;其二,申請財產保全的范圍是否與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原告主要訴訟請求的金額(如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金額)相當。
咨詢人:陳建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答疑專家:蘇 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Q4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替代性修復責任如何統一適用標準?
答疑意見:生態環境修復往往技術復雜、過程漫長,是一項綜合系統治理工程。對如何量化生態環境損害、受損生態環境能否修復、具體采取何種措施才能恢復應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如何管護才能達到生態修復的目的等,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不同的環境要素種類、生態環境恢復的目標、恢復生態學的基本原理和生態環境鑒定評估技術政策等。例如,大氣、水流具有自凈能力,受到污染后因自凈而無必要進行直接生態環境修復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而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因損害難以自凈、自然恢復時間過長等因素,需判斷修復責任的具體履行形式。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履行,一般應當采用直接修復的方式。例如,盜伐、濫伐林木造成生態破壞,原地原樣補植樹木是直接修復的優選方式,可以依據林業部門出具的專業意見制定詳細修復方案,明確補植復綠的栽植品種、規格、數量、時間、養護期限和要求等。如果確實無法直接修復,可以充分考慮在經濟性、行為相當性和自愿性的基礎上,依據修復對象的不同,采取替代性修復的方式。替代性修復方式包括同地區異地點、同功能異種類、同質量異數量、同價值異等級等可以使生態環境恢復到受損害之前的功能、質量和價值的情形。例如,鑒定機構出具專業意見建議采取在受損區域異位恢復與受損生態環境基線同等類型和質量的生境并補償期間損失的修復。又如,針對珍貴、瀕危動植物物種的侵害,明顯無法直接恢復的,則需要綜合考量物種生態價值和生態功能,從有利于提升受損區域整體保護效果,能夠實現受損區域保護目標的角度,確定修復方式。
咨詢人:張滿洋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答疑專家:劉慧慧
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
Q5
對于按照2023年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復議前置的情形,當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訴到法院已經超過復議期限,但未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答疑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救濟權的行使應適用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法律規范。2023年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關于復議前置的規定適用于2024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行為。對于2024年1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為,如果適用新法復議前置的規定,可能會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明顯背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而且,從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擴大復議前置的初衷來看,其目的在于給予當事人更多權利救濟機會,而非限制。當事人超過復議期限的,已喪失復議申請權,復議機關可能以超過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在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之前未選擇復議路徑,并不能否定或者剝奪其合法訴權。當事人在起訴期限內,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在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以前,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為不服,當事人可以選擇復議或者訴訟;在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則屬于復議前置情形。假如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發生于2023年12月1日,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尚未實施,當事人可以在2024年2月1日前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或者于2024年6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2024年1月1日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將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情形納入行政復議前置范圍,若當事人于2024年2月1日之后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則已過復議期限,復議機關可能以超過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人民法院再以該類情形適用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前置為由不予受理,則會使得當事人因法律修改而無法獲得應有的救濟。
咨詢人:黃 瑤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
答疑專家:楊科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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