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及其制品具有獨特的物理和商業金融屬性,其單價高、保值久、便攜和易隱匿,對普通消費者、黃金公司、金店商家甚至犯罪分子均具有很強的吸引力,也使得黃金交易市場和交易過程中存在顯著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黃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分析
●(一)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目前在國內金價上漲、黃金交易市場火熱的背景下,迅速形成了一條利用黃金公司或商家以及虛擬貨幣作為工具的買金-背金-出金/換金的“黃金洗錢”鏈條。近幾年,臨安、太原、貴陽等地公安陸續發布案情通報,“跑分”團伙通過黃金公司或商家搭建的線上聊天群,在群內訂購黃金后再由商家直郵交付第三方,或者直接前往黃金公司或商家大額刷卡購買黃金,再轉賣給異地二手商或交給幣商,而買金的錢款系涉詐贓款,所刷的銀行卡系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的涉案銀行卡,從而形成洗錢閉環:團伙負責人D某接到境外電詐團伙的“洗錢”訂單后,聯系“卡商”尋找“卡農”提供銀行卡接收境外電詐、網絡賭博贓款,由“踩點團隊”尋找有大量黃金現貨的金店商家,由“刷卡團隊”負責買金,由“背金組”將所購黃金轉運至異地,再由“出金組”賣出給異地金店商家或交給幣商,幣商交給“換金組”進行銷贓,并將銷贓資金轉換為虛擬貨幣交給團伙負責人D某,最后由D某將虛擬貨幣轉至境外電詐團伙。
類似的案例有江西省高院發布的電詐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L某等人“黃金交易”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L某為首的犯罪團隊,設立空殼公司與黃金公司簽訂貴金屬交易合同,將明知是涉詐犯罪活動的所得資金,通過黃金市場交易提取黃金的方式來提現,從而將上游犯罪所得資金轉移并“洗白”提現,其出入賬流水超5億元,法院判決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此外,利用黃金交易洗錢的常見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資金流水異常。如私轉公、公轉私頻繁;資金來源涉及全國各地賬戶;資金流入、流出金額與公司規模不匹配;不是門店經營模式,收款方卻出現大量個人或大額現金交易;經常有大額現金的存入或領取;交易對手不屬于產業鏈上下游;資金快進快出,賬戶余額較小。
第二,利用非法獲取的黃金珠寶進行交易。不法分子將非法獲取的黃金珠寶轉賣給黃金珠寶公司。
第三,利用黃金珠寶交易掩飾非法所得。不法分子以來路不明的資金,購買黃金珠寶后存放在以他人名義注冊的黃金珠寶空殼公司中,或直接攜帶出境后變現,以達到洗錢目的。
●(二)詐騙罪
在黃金交易中構成詐騙罪的常見情形是:黃金公司對投資人開展利誘性的投資建議和反復誘導,實施直接操作投資人資金、設立規則禁止投資人自由交割、蓄意引導客戶頻繁交易損失手續費、無黃金實物交付等行為,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投資人的預付款、投資款和高額手續費。在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例有多發趨勢(2017浙刑終330號)。
被告人Z某等人注冊成立公司并成為某貴金屬會員單位,開展黃金等貴金屬現貨交易。后借助貴金屬交易平臺,合謀騙取投資者投資款:通過業務員以情感引誘取得客戶信任后,向對方推薦現貨黃金,并虛構有渠道獲得內幕消息、有分析師提供行情指導以獲得巨額收益進行利誘,在客戶入金操作時,再由分析師提供與預測行情相反的指導意見,由業務員鼓動客戶加金、加倉,從而造成客戶巨額虧損并產生大量手續費,且對虧損客戶進行安撫之后如此反復誘騙,持續騙取客戶投資款,累計騙取302名被害人6377萬元。
本案中,被告人Z某等人利用后臺不可操控的貴金屬交易平臺,隱瞞對賭關系、真實杠桿比例等事實,不遵循正常交易規則,通過多種手段蓄意造成客戶虧損而獲取財物,構成詐騙罪。其中,業務經理管理多個業務組,參與時間長、精通犯罪方法,屬于骨干分子,一般認定為主犯;分析師負責做虧客戶,是詐騙行為的實行犯,但系受雇傭犯罪,一般認定為從犯;處于共同犯罪鏈條最底端的業務員,雖然也是詐騙行為的實行犯,但一般是誤入犯罪道路,主觀惡性小,宜分類處理:對于參與時間長、詐騙數額大、獲利多的人員,一般認定為從犯;對于參與時間短、僅獲取少量報酬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要求行為人實施前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對情節嚴重的認定,主要可結合行為人所幫助的具體網犯罪的性質、危害后果,其幫助行為在相關網絡犯罪中起到的實際作用幫助行為非法獲利的數額等情況綜合考量。
在黃金交易中,幫信罪的常見表現形式有以下兩種:
第一,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幫助其開辦銀行卡這些行為比較常見,往往是違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證辦理幾張銀行卡,并承諾一張銀行卡支付你多少費用。
第二,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這里常見的是其上線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而你自己仍然為其提供支付結算業務。
例如,去年北京警方發現在各大商場中,有一類“買金”人員,他們多人次、多頻次使用多張銀行卡在不同的黃金售賣門店購買大量黃金制品,所用手機卡、銀行卡均為專卡專用,得手后有專人將金條送到黑市交易變現,轉移涉案資金。此類人員反偵查意識較強,手段操作隱蔽、交易速度快、止付難度大。經過審查,該犯罪團伙借助非法通訊軟件,在境外人員指使下,使用專用手機和銀行卡大量購買黃金,再將所購黃金交與指定人員,以此為境外涉詐窩點洗錢。此案抓獲犯罪團伙成員14人,起獲金條 2.1 公斤,涉詐銀行卡57 張,核實全國案件562起,涉案資金2億余元。在本案中,此類“買金”人員明知他人利用非法的通訊軟件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買金”的幫助,轉移涉案資金,情節嚴重,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
●(四)黃金交易公司的間接故意行為
上文所述的洗錢罪、詐騙罪、幫信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案例在主觀構成要件上均為直接故意。然而,在實際的黃金交易過程中,大多數的黃金交易公司只專注于自身的商業利益,對于上下游的客戶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洗錢或詐騙等情況在所不問,那么黃金交易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間接故意呢?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不同的地方在于,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是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如果沒有危害結果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要件。
因此,黃金交易公司是否構成間接故意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黃金交易公司對客戶的資金來源或黃金交易是否合法并不知情,當然不構成間接故意;
第二,黃金交易公司對客戶的資金來源或黃金交易是否合法持懷疑態度,但未造成危害結果,不構成間接故意;
第三,黃金交易公司明知客戶的資金來源或黃金交易可能不合法,仍然交易,且造成危害結果的,構成間接故意。
綜上,黃金交易的變現速度很快,且有些交易的記錄和信息不易排查,甚至催生了新的洗錢手段,也為走私、詐騙、洗錢變現、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無論是消費者還是黃金公司或金店商家,在我國從事黃金交易需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現狀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不要成為犯罪分子詐騙、洗錢的工具和幫兇。
二、黃金交易過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
黃金是最廣為人知的一種貴金屬,社會大眾在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會參與一些與黃金相關的交易和投資,對于潛伏其中的各類風險應當有所了解。作為黃金公司或金店商家,在從事黃金交易的過程中,應當注意防范可能的刑事法律風險,避免無意中落入法律禁區。針對本文中分析的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應該如何應對呢?
第一,堅持銀行轉賬交易原則,并且資金原路返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20號)可知,黃金珠寶公司是反洗錢特定非金融機構,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義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貴金屬交易場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18號)可知,買賣黃金珠寶的交易場所或交易商,在提供服務或開展業務時,原則上都應采取“非現金”交易方式,即必須以銀行轉賬方式進行交易,同時在銀行轉賬時,必須使用交易當事人的同名銀行賬戶,發生退款的,必須按原支付途徑,將資金退回原付款人銀行賬戶。舉例說明,客戶劉某購買兩對金鐲,事后因產品質量存在重大瑕疵,商家同意退貨退款,商家只能將款項原路退回到客戶劉某購買時用的支付賬戶,而不可能退回到其他任何銀行賬戶,即使是客戶劉某指定的其他收款賬戶也不行,便于防范洗錢風險。
第二,規范收支賬戶使用和管理,避免使用人頭卡或其他非法賬戶。
第三,熟悉交易對手情況。
對于公司客戶,比如公司規模、經常經營地、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
第四,建立異常情形應對機制。
比如遇到頻繁大額采購需要報備,陌生客戶大額采購需要審查。
第五,設立風控崗位。
反洗錢工作,屬于黃金珠寶行業重要的合規工作,甚至關乎企業的生死存亡,企業必須設置專門的部門,安排專崗工作人員,保障該項工作開展。同時,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需要與各主管部門進行定期溝通交流,實現信息共享。
綜上所述,在黃金價格波動較大的當下,黃金交易商應當更加謹慎,深入了解交易的潛在風險,關注政策及法律法規的最新動態,積極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義務,防范法律風險,謹防涉詐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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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中國區董事會董事、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實務(學術)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股權高級合伙人,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制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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