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難復雜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明顯不當,委托人依法提起上訴,這是李廣成律師撰寫的《民事上訴狀》,詳細、充分地闡述了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太原租賃合同糾紛律師,山西租賃合同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X區XX號XX商務中心XX層X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100MA0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廣成律師,山西嘉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山西XX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X區XX路X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11XXXXXXX,法定代表人:張XX,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西XX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X區XX路X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MA0XXXXXXX,法定代表人:賈XX,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XX區XX路X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214XXXXXXX,法定代表人:易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山西XX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租賃公司)、山西XX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X局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粵0781民初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維持(2024)粵0781民初XX號民事判決第四項,撤銷(2024)粵0781民初XX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改判支持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臺山市人民法院重審;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太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律師,山西建材租賃合同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僅以租賃合同的約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未查明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沒有全面查清案件事實。
(一)本案基本事實
1、廣東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科技公司)將案涉租賃物出租給上訴人,上訴人出租給XX租賃公司,XX租賃公司再出租給中建X局公司,中建X局公司是案涉租賃物的最終實際使用人。
2、為了減少交易環節和節省交易成本,案涉租賃物由XX科技公司直接送至中建X局公司的項目(保利和公館項目(3#、4#、5#、6#樓))工地,租賃結束后由中建X局公司直接退給XX科技公司,即案涉租賃物的進場(送貨)和退場(退貨)均由XX科技公司和中建X局公司之間直接對接和完成。
3、雖然租賃合同約定XX租賃公司的張XX為材料收料人,但由于案涉租賃物是由XX科技公司直接送至中建X局公司項目工地,由中建X局公司的人員進行收料確認,XX租賃公司實際并未經手案涉租賃物,這就是為何租賃物進場單和退場單上沒有XX租賃公司授權人張XX簽名,以及送貨單記載的發貨單位和物資退場單記載的收貨單位與租賃合同約定的送貨人和收貨單位不一致的原因。
(二)一審法院未查明甚至未調查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僅以進退場單據上沒有租賃合同約定的授權人簽名,單據記載的發貨和收貨單位與租賃合同約定的發貨和收貨單位不符為由,就對上訴人提交的材料進場單和退場單不予采納,實屬錯誤,應予糾正。
1、本案中,案涉租賃物系由XX科技公司直接送至中建X局公司項目工地,而且租賃物進場和退場單據上有XX科技公司和中建X局公司人員的簽字,雙方對租賃物的進退場情況進行了確認。
2、XX科技公司與上訴人的租賃合同,上訴人與XX租賃公司的租賃合同,XX租賃公司與中建X局公司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均為鋁合金模板,且均用于保利和公館項目3#、4#、5#、6#樓工程,而該項目工程有且只有一個,租賃物進場和退場只有一次,即三份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是同一的,即本案案涉租賃物。
3、為了減少交易環節和成本,案涉租賃物由XX科技公司直接交付給中建X局公司,等同于或者可以視為XX科技公司將租賃物交付給上訴人,上訴人再將租賃物交付給XX租賃公司,XX租賃公司又交付給中建X局公司。而且,XX租賃公司對案涉租賃物由XX科技公司直接交付給中建X局公司的履行方式是同意和認可的,否則,XX租賃公司不會向上訴人支付租賃費。因此,中建X局公司對租賃物進退場情況的確認可以視為XX租賃公司對(上訴人交付的)租賃物進退場情況的確認。
綜上,雖然進退場單據上沒有租賃合同約定的授權人簽名,單據記載的發貨和收貨單位與租賃合同約定的發貨和收貨單位不符,但不能據此否定上訴人已向XX租賃公司交付租賃物的客觀事實。
據此,一審法院所謂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向XX租賃公司提供鋁合金模板的具體數量和租賃期限的認定,與在案證據和客觀事實嚴重不符,顯屬錯誤,應予糾正。
山西民商事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太原民事糾紛二審代理律師李廣成
(三)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與XX租賃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的約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未查明合同的實際履行方式和實際履行情況,對于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證據和事實不予認定,實屬不當,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在合同糾紛實踐當中,合同實際履行情況與合同約定內容不符的情況非常普遍,但不能因為相關材料和事實與合同約定不符,就輕易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定,甚至不予調查,而是應當查明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及相關材料和事實與合同約定不符的原因,如此才能查明案件事實,實現案件的公正審理。
二、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向XX租賃公司提供的鋁合金模板具體數量及租賃期限,且雙方未就租金進行結算為由,不支持上訴人主張的租金,實屬錯誤,應予糾正。
1、如前所述,上訴人提供的材料進場單(證據6)和物資退場單(證據7)已充分證明上訴人向XX租賃公司提供租賃物的具體數量及租賃期限。
2、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本案租金是按照面積計算的,但估算量不作為結算依據,最終結算工程量以實際工程量(面積)計算為準,一審法院在案涉項目3#、4#、5#、6#樓的面積確定,單價也確定,實際租金完全可以確定和認定的情況下,卻以雙方沒有結算為由,按照合同暫定價認定租金,不僅與客觀事實不符,也違背了租賃合同關于結算的約定。
3、上訴人之所以提起訴訟,正是由于XX租賃公司怠于結算,并以未結算為由一直拖欠上訴人租金和其他款項,嚴重侵害了上訴人合法權益,上訴人是無奈之下才起訴的,一審法院應當根據上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和材料,對實際租金作出認定,而不是簡單地以雙方沒有結算為由,違背租賃合同關于結算的約定,按照合同暫定價結算租金。
4、同理,一審法院以上訴人與XX租賃公司沒有對租金結算為由,對上訴人主張的違約金及逾期付款損失不予支持,同樣是錯誤的,應予糾正。
太原擅長租賃合同糾紛的律師,山西經濟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三、上訴人主張的變更費用、模板開孔損壞費、材料賠償費、超期租賃費均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上述費用不予支持,實屬錯誤,應予糾正。
(一)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提供的變更費用確認單、開槽模板明細清單、損壞模板費用確認單、現場開洞模板清單、費用確認單、甲方變更費用確認單、費用確認函、水電開孔明細單上沒有XX租賃公司授權人員簽名或XX租賃公司蓋章,XX租賃公司與中建X局公司的約定不能視為與上訴人的約定為由,對上訴人提供的上述單據不予采納,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1、中建X局公司系案涉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租賃物的變更、開孔等情況是在中建X局公司的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租賃物的具體使用、變更、開孔等情況,應當由中建X局公司進行確認。
2、上述變更費用確認單、開槽模板明細清單、損壞模板費用確認單、現場開洞模板清單、費用確認單、甲方變更費用確認單、費用確認函、水電開孔明細單,均系XX租賃公司發給中建X局公司讓其對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變更、開孔、損壞等情況進行確認的,屬于單方確認函或承諾函,不需要XX租賃公司人員的簽字或蓋章,只需中建X局公司人員單方簽字即可有效。
3、如前所述,上述單據屬于單方確認函或承諾函,并非雙方之間的約定文件,而且,退一步講,即使屬于雙方之間的約定,基于各方之間的轉租關系,案涉租賃物由XX科技公司直接交付中建X局公司,中建X局公司系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存在租賃關系的各方均以中建X局公司對租賃物的實際租賃情況作為相互依次結算的依據,XX科技公司向中建X局公司交付租賃物,可以視為上訴人向XX租賃公司交付租賃物,同理,中建X局公司就租賃物的實際使用、變更、損壞等情況與XX租賃公司之間的確認,也應視為XX租賃公司與上訴人之間的確認。
綜上,一審法院以所謂XX租賃公司與中建X局公司的約定不能視為與上訴人的約定,未能證實費用產生情況為由,不支持上訴人主張的變更費和模板開孔損壞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二)材料賠償費
如前所述,案涉租賃物由XX科技公司直接交付給中建X局公司,等同于或者可以視為上訴人將租賃物交付給XX租賃公司,而且XX租賃公司對此是同意和認可的。而且,材料進場單(證據6)和材料退場單(證據7)上有XX科技公司和中建X局公司人員的簽字,客觀、真實地記載了案涉租賃物的進退場情況。
上訴人提供的《臺山保利和公館3#4#5#6#租賃物進退場明細表》(證據15)是根據材料進場單(證據6)和材料退場單(證據7)統計和計算得出的,所有數據均來源于原始的進場單和退場單,充分證明了案涉租賃物的丟失情況。根據租賃合同第4.3條和第8.7條的約定,XX租賃公司應當支付上訴人材料賠償費696649.52元。
據此,根據上訴人提供的進退場單據,完全可以對租賃物的丟失情況和賠償數額予以認定,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為由,不支持材料賠償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三)超期租賃費
根據《租賃合同》第17.17條之約定,租期延期超過一個月后按該棟鋁模板面積以2.5元*m2/天計取超期租賃費用,根據上訴人提供的工作聯系函(證據8)和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報告(證據17)可知,案涉項目3#、5#、6#樓超期依次為43天、100天、97天,超期租賃費依次為202162.78元、476510.95元、456041.62元,共計1134715.35元,根據合同約定和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上述超期租賃費應當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向XX租賃公司提供的鋁合金模板具體數量及租賃期限為由,不支持超期租賃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太原經濟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山西專業租賃合同糾紛李廣成律師
四、對于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復印件,一審法院依法應當予以采納。
1、上訴人提供原件確有困難。
由于中建X局公司是案涉租賃物的最終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與租賃相關的工作聯系函、工程量進度申報表、變更費用確認單、費用確認函、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報告等來往于中建X局公司和XX租賃公司之間的函件、單據等證據,均由中建X局公司或XX租賃公司掌控,上訴人提交上述證據的原件確有困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上訴人可以提交復印件。
2、對于上述由中建X局公司或XX租賃公司持有和控制的證據原件,在本案召開庭前會議時,上訴人已提請法庭責令中建X局公司或XX租賃公司向法庭提供,但中建X局公司或XX租賃公司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之規定,法庭對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復印件及證明內容應當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僅以租賃合同的約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未查明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沒有全面查清案件事實;一審法院未支持上訴人主張的租金、變更費用、模板開孔損壞費、材料賠償費、超期租賃費、違約金和逾期付款損失,明顯錯誤,應予徹底糾正。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案情,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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