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許經營項目與專項債、國債等資金如何結合?
答:專項債、國債由政府發行并負責償還,一般適用于政府投資新建項目的建設。而在新機制下的特許經營項目屬于市場化運作項目,新建項目通常由社會資本負責投融資、建設、運營,主要依靠經營收入覆蓋建設及運營成本,并獲取投資收益。政府除在項目建設期可給予政府投資支持,以及規定的補貼運營外,不得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承諾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費等任何方式,使用財政資金彌補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因此,特許經營項目與專項債、國債資金結合主要在新建項目的建設階段。
參照“PPP+專項債”的模式,特許經營項目與專項債、國債資金結合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特許經營項目中,專項債用作政府出資代表的資本金;一種是將項目分為A+B兩個部分,A部分采用政府投資模式,使用專項債、國債資金,B 部分采用特許經營模式實施。
2.非特許經營項目能否約定保底水量?如果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如委托運營等輕資產方式,是否不受新機制約束,設置保底收益率或保底水量?
答:委托運營等輕資產方式不屬于特許經營規定的實施模式,理論上不受新機制的約束。新機制明確不允許設置保底收益率或保底水量的根本原因在于設置保底收益率或保底水量可能固化政府未來的支出責任,增加地方隱性債務。
污水處理費大多涉及財政資金的使用,受財政部門監督。在各地嚴控隱性債務的背景下,即使采用委托運營等輕資產方式,設置保底收益率或保底水量同樣存在被監管部門認為存在增加地方隱性債務風險,從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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