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一起校園霸凌案中,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民警曾多次著裝開警車到未成年的受害人王佳諾的就讀學校當眾送達法律文書,這眾嚴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行為,導致王佳諾受到極大的精神傷害。她由此而導致的精神抑郁至今也未治愈。
對此,王佳諾的母親曾申請公安機關對此違法行為信息公開,然而得到的答復竟是不屬于職務行為。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津01行初122號行政裁定書也認為其申請公開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如對民警執法行為有異議,請向相關部門投訴。《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制作文書和送達都是公安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一部分。既然送達文書是公安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一部分,那就顯然應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一部分,而該裁定又是憑什么說是不屬于政府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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