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去世將遺產留給第三者和私生女,法院:非婚生女可繼承總遺產的80%!婚生女無法接受,“母親遺產流向傷害她的人”。
事情經過:近日,一場遺產繼承官司在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富商手寫遺囑財產留給婚外情對象和非婚生女。2024年6月,一場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在廣東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繼承人朱某是一名富商,于2023年6月去世。原告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親黃某,被告則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法庭上,黃某一方出示了一張朱某于2021年手寫的遺囑,遺囑中提到,“我身后的一切財產均由黃某及女兒朱某博繼成”。黃某希望法院判決朱某的遺產全部由原告繼承。朱某蕙(婚生女)則認為,自己的母親先于父親去世,自己父親繼承自母親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由自己全額繼承。剩下的遺產,應該由自己繼承80%,朱某博繼承20%。
法院認定:遺囑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贈予黃某的部分因有違公序良俗無效,該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進行法定遺產繼承。最終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繼承遺囑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總遺產的80%,婚生女兒朱某蕙繼承20%。
此前因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與婚生女就妻子的遺產訴訟中,法院判決朱某蕙可以繼承761萬余元,因此朱某的總遺產為名下資產去掉這部分資產。婚生女朱某蕙則認為,自己母親先于父親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2008年確診),無法訂立遺囑,父親的遺產中有部分繼承自母親。這個判決結果讓自己母親的財產大部分流向傷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無法接受。其代理律師表示,將向高院申請再審。
時間線:
2004年生下女兒朱某博。
2008年朱某蕙的母親確診精神分裂,之后又癱瘓在床。
朱某蕙的母親先于朱某去世且未有遺囑留下。
2023年6月朱某去世且留有遺囑。
一、遺囑的重要性
私生女是2004年出生,說明此前朱某早就出軌,而且從私生女出生到朱某蕙的母親確診精神分裂期間留有足夠時間留有遺囑,但是母親法律意識不足,導致自己的財產在自己死后流向了自己生前最痛恨的人。如果朱某蕙的母親留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朱某蕙,結果將會發生巨大變化。
根據朱某蕙介紹,母親去世后,自己與父親就母親的遺產問題發生爭執,自己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經過一審、二審以及撤銷重審、再審,法院認定朱某蕙母親的遺產由父女二人繼承,父親繼承60%,女兒繼承40%,朱某蕙分得761萬余元財產。
因此如果朱某蕙的母親留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朱某蕙,將分得1902.5萬元遺產,因朱某蕙母親沒有留下遺囑使其失去一千多萬遺產,所以說遺囑真的很重要。合法有效的遺囑是自己死后意志延續的體現,不僅可以表達對自己所愛親人的感情,還可以防止自己的財產流向曾經傷害自己的人手里。
二、朱某蕙(婚生女)認為“自己的母親先于父親去世,自己父親繼承自母親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由自己全額繼承。剩下的遺產,應該由自己繼承80%,朱某博繼承20%。”是否合理?
(1)“自己的母親先于父親去世,自己父親繼承自母親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由自己全額繼承。”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根據上訴法條可知,婚生女父親并沒有喪失繼承權,盡管在妻子生前出軌,但是對婚姻和家庭不忠誠,并不是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因此其主張并無法律依據。
(2)“剩下的遺產,應該由自己繼承80%,朱某博繼承20%。”的要求是否合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無效的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因朱某留有的遺囑被法院認定合法有效,是周某本人意志的體現,且無遺囑無效情形。婚生女主張剩下的遺產,應該由自己繼承80%,朱某博繼承20%,沒有法律依據,并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這也是很多人在訴訟中感覺法院判決有失公允的原因之一,在普通人的認知里法院裁判應該是合情合理,維護有道理的一方。但在實際訴訟中,一切的裁判結果都要有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持,并不是“講情分”“講道理”。在此提醒大家如果你在現實生活中遇到和你講情、講理的律師多半不靠譜。在民事訴訟中永遠都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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