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支付現金方式
取代繳社保費嗎?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既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的權利
也是雙方共同的強制性義務
雙方均無權免除
對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有的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代替繳納社保費,還美其名曰為員工好。
還有一些員工想通過工資形式拿到社保費,然后再自行參保或者不參保,以為這樣可以有更大收益。
耍這種“小聰明”可不行!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和個人
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
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
不繳納社保或者
由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
不可取!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或以社保補貼協議替代社保,職工該怎么辦?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勞動者可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進行舉報投訴。個人與所在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發工資時,
能用實物代替貨幣支付嗎?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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