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事件法律分析:山東兩家金店同日被搶,當地回應:已告破!搶劫一千萬和搶劫80萬元結果會有什么不同?
事件經過:11月29日,網傳山東濰坊下轄的昌邑、壽光于11月28日晚分別有一家金店被搶劫,其中僅壽光一家金店損失就超千萬。11月30日,據新華社消息,山東濰坊壽光市、昌邑市11月28日分別發生1起首飾店被搶案件。記者從濰坊市相關部門獲悉,兩起案件現已告破,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抓獲,涉案財物(合計價值80余萬元)全部追回。經查,兩起案件沒有關聯,為不同人員所犯。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在案件發生當天被搶金店店主聲稱損失近1000萬元,而最后警方公布涉案財物價值為80萬元,如此大的金額差距引起網絡熱議。
搶劫1000萬和搶劫80萬結果會有什么不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搶劫罪有關規定:
2.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6萬元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每增加一次搶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搶劫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3萬至4萬元,增加一年刑期。
從上訴規定可以看出,不論搶劫金額是80萬還是1000萬,嫌疑人的基準刑期都足以達到單個罪名有期徒刑最高限也就是15年,但是如果在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如果僅數額80萬,通常情況下嫌疑人不會被判處死刑,其最后刑罰會在有期徒刑15年或者無期徒刑來確定。但是如果搶劫金額達到1000萬,其基本無緣有期徒刑,會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來確定是最后刑期。
搶劫罪中搶劫金額對于定罪量刑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被搶金店店主夸大被搶劫金額對最后量刑會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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