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損壞他人的生產設備、工具、原材料或者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財物,嚴重影響了被害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一、法律法規及追訴標準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辯護思路
1、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由于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若行為人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因其他正當利益,可認定為民事糾紛。
【案例】張鳳成、常密密破壞生產經營案(2018)翼0203刑初62號
裁判理由:經查,被告人張鳳成作為安得物流股東,經法定代表人屈某授權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被告人常密密被屈某及被告人張鳳成聘請擔任安得物流保安經理,且二被告人是在事先從證人屈某處得知,公司是因被脅迫簽署租賃協議,證照、公證被搶走的情況下,出于維護公司權益,經營管理公司的目的進入安得物流,并不存在破壞生產經營的故意。被害人張某1取得的安得物流經營權是否完整,并不影響二被告人無犯本罪故意的認定。客觀方面,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二被告人存在公然以破壞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強度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綜上,本案涉案企業及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屬民間經濟糾紛,二被告人的行為依法均不構成本罪,故對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2、是否存在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行為人并沒有對任何人或物造成實際的危害,也沒有導致任何經濟損失,如只是為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或者達到其他正當目的,而并非有意破壞其他企業的經營,因此也不應該被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要注意對“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界定,本罪的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是指行為人采取除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以外的,足以使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進行或者已進行的生產經營歸于失敗的方法。例如切斷電源、制造停電事故、偷改原材料的配比而導致質量事故、毀壞種子或者青苗、破壞電腦程序致使生產指揮或者工藝流程產生混亂等等。
【案例】謝長林等人破壞生產經營案 (2015)筑刑二終字第361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上訴人謝某某因為對村民組發放土地征撥款的方案和自己房屋被強制拆除不滿,原審被告人陳某某因為想得到征收單位更多的賠償,多次到現場阻止施工的事實清楚。但原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二人在施工中具有破壞機械設備或其他破壞生產設施的行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雖對原判服判,未提出上訴,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謝某某、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認定,應依法宣告二人無罪。
3、被破壞對象是否正在使用中
本罪中地被破壞對象如機器設備、耕畜等生產資料或者生產工具須正在使用中,包括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后,也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待用狀態。如果破壞對象沒有處于正在使用中的狀態,毀壞后不可能對生產經營產生足夠影響。故破壞對象系非正在使用的話,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相應犯罪,比如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處罰。
【案例】王志強、王和臘破壞生產經營案(2017)贛04刑終374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行為人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目的,實施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實上訴人王志強、原審被告人王和臘具有其他個人目的,且其實施的阻工行為尚達不到破壞生產經營犯罪行為的程度,不應認定為犯罪。原審被告人王志堅雖有討要工程股份的目的,但其實施的阻工行為亦尚達不到破壞生產經營犯罪行為的程度,也不應認定為犯罪。
4、不構成本罪或者免于處罰的特殊情形
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被破壞的對象須正在使用中;破壞行為達到法律規定的追訴條件。
缺乏其中任何基本構成條件的,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比如沒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的;或者雖具有破壞生產經營行為,但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追訴標準的,一般不能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雖達到法律規定的追訴標準,如果具備犯罪主動投案自首,社會危害性不大,并且已經積極賠償當事人等情節的,有可能被免予刑事處罰。比如河南省漯河市“趙某等人破壞生產經營案”,被告人趙某等人只因未享受到拉取石料的優先權,便不理性地采取圍堵石料攪拌站大門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的手段泄憤報復,造成被害單位生產經營損失人民幣18900元的嚴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犯破壞生產經營罪,但考慮到被告人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受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判決對被告人趙某人免于刑事處罰。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1、破壞生產經營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
這兩種犯罪,前者侵害的客體為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而后者侵害的客體為供電中的公共安全。前者客觀方面表現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而后者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或危害結果。如果行為人以破壞生產經營為目的,毀壞了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并沒有造成危害供電中的公共安全的危險的,一般以屬于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為宜。比如江蘇省揚州市“李某刀割三相電線案”,被告人李某割走的電線雖然屬于法律規定的電力設備,但電線系電力設備的終端,直接使用于農戶抽水灌溉農田生產經營,直接危害的是灌溉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沒有直接危害公共用電或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從現場電線桿及電灌站之間沒有遺留電線這一點上看,也證明在該狀況下足以危害公共用電安全。故李某的行為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特征,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為目的破壞電力設備,但是客觀上造成了具有危害供電中的公共安全的危險,特別是并且導致如此后果的,一般情況下應當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
2、本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這時,行為不僅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也觸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種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刑法理論稱想象竟合犯,從一重處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處罰更重。
3、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區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形式,首先查明破壞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無泄憤報復等個人動機。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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