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普法宣傳中長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除了傳統的房屋買賣和租賃方式外,居住權為居民提供了另一種合法合規的居住方式。這一制度尤其適用于老年人為了感謝非繼承人的長期照顧,而承諾在其去世后讓對方居住其房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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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日后發生爭議,長白縣人民法院建議雙方簽訂書面的居住權合同。合同的成立應當符合一般合同的基本條件,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合同中應詳細寫明當事人和住宅的具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住宅的詳細地址、面積、結構等。
同時,居住權合同還應明確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如居住期間、居住用途、居住權的行使方式等。這些條款的設定有助于確保居住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也明確了居住者的義務和責任。
長白縣人民法院特別提醒,居住權合同一旦簽訂,應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登記是居住權設立的必要程序,也是保護居住者權益的重要手段。在爭議發生時,居住權合同及其登記證明將成為有力的法律依據,有助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居住權為無償設立,且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居住權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到有關部門進行注銷登記,以免日后發生糾紛。
長白縣人民法院通過此次解讀,旨在幫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居住權制度,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廣大居民在簽訂居住權合同時,務必謹慎對待,確保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者:吳昱彤
編輯:王俐蘋
初審:孫風成
復審:李建勝
終審:樸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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