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陳某刑事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裁定書披露,被執行人陳某,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漢族,原住東勝區。
本院(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下同)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2)內05刑初x號刑事判決書,受理了執行陳某其他案由一案,執行標的:12000000元。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已向被執行人陳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執行裁定書、限制消費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在執行過程中凍結了被執行人陳某銀行卡賬戶及互聯網銀行賬戶,經查被執行人陳某名下有兩處房產登記信息,房產1:位于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鄂爾多斯××街××號樓××單元××,不動產權證號:蒙(2021)呼和浩特市不動產權第0××7號的房產;房產2:位于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路××號天譽國寶2號樓1單元1001,不動產權證號:蒙(2018)鄂爾多斯市不動產權第0××6號的房產,本院已對上述房產進行了查封,查封期限為三年。
裁定書披露,本案刑事審判過程中已查明,被執行人陳某已將受賄所得以23套房產退還給行賄人孫某某、孫某某,行賄人孫某某、孫某某涉及其他被執行案件正由某人民法院辦理,依相關法律規定應由某人民法院在其執行的案件中,將上述財產依法執行。
綜上我院已向某人民法院發函,但目前仍未收到復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2023)內0521執1354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可以再次執行。再次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 │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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