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能不能賣二手商品?福建男子賣閑置茶具遭商家侵權警告!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是什么?知識產權是什么權利?“商標權用盡原則”又稱“商標權窮竭原則”
事情經過:近日,福建廈門的一位網友在二手平臺上出售朋友贈送的閑置茶具時,遭到了品牌方的侵權警告。品牌方聲稱,未經授權不得二次銷售,要求該網友要么以原價1050元出售茶具,要么下架商品,否則將面臨法律訴訟。這位網友對此感到困惑,質疑自己是否有權處置自己的物品。茶具品牌方的工作人員回應稱,他們的產品是自主研發的,只授權給經銷商銷售。購買者只有使用權,不能進行二次售賣。除非經過公司授權,否則這種行為構成侵權,公司將采取法律手段。他們還表示,公司不會授權給個人,必須具備相關資質和公司背景。此外,該品牌表示他們已經打贏了多起類似的官司。
一、該公司所謂的“侵權”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權利?
根據茶具品牌方的工作人員回應稱,他們的產品是自主研發的,只授權給經銷商銷售來看,其產品應該受到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定的保護。在我國,知識產權最為主要的三個類別為:專利權、商標權、版權。
具體到本案該茶具品牌如果準備起訴該網友應該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維護其權利。
二、“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是什么?購買者只有使用權是否合理?
1、“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是物權中最重要、最完全的一種權利。
使用權:也就是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權。指權利人有權在不損害他人及財物本身價值的前提下,對他人財物進行使用的權利,通常是基于與所有權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使用權人不能對財物進行收益和處分。
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來看,購買商品就是購買其所有權。如果僅為了使用權,僅租賃就可以,完全沒有必要購買。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對于該商品有處置的權利,其可以使用也可以出賣,法律并不限制消費者再次出售其所有物。
2、購買者只有使用權是否合理?
消費者僅具有使用權絕對不合理。哪怕商家在其出售商品說明書中或者銷售合同中有該類條款也會被認定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條款應該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三、消費者出售二手商品到底是否侵權?答:不侵權。
“商標權用盡”,又稱“商標權窮竭”,是指對于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之后無須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該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包括在為此目的進行的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商標權用盡”與《著作權法》中“發行權用盡”《專利法》中“專利權用盡”的原理是相同的。商標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會附著于商品之上,商品本身是普通的有體物,合法購得商品者對其享有物權所有權,有權以銷售的方式對其加以處分。
商標權用盡:《商標法》未明文規定商標權利用盡,但在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共識。商品經由商標權人或被許可人以合法方式銷售或轉讓后,商標權主體對該特定商品上附著的商標權即告窮竭。在侵犯商標權糾紛中,若被控侵權人能夠證明其所售商品來自商標權人或合法的被許可人,其商業宣傳及營銷方式符合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則,并未超出合理范疇,且不存在主觀惡意,未對注冊商標的商譽產生負面、消極的影響,亦未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等情形,被控侵權人的相關行為不應認定構成侵害商標權。
專利權用盡:《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著作權用盡: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權利用盡條款,但根據法理,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即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經過銷售或依法轉讓后,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所有者再次出售或贈與該原件或復制件,無需著作權人對發行權的許可。
結論:不論從所有權角度分析還是從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分析,該品牌方的主張都毫無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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