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9.24”以來股市行情的轉暖,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及董監高(包括家屬,下同)也頻頻地出現在短線交易的“黑名單”上。據不完全統計,僅今年11月份就有30多家上市公司披露了重要股東、董監高參與自家公司股票短線交易的情況。而這些披露短線交易情況的公司,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之所得,悉數上繳給了上市公司。
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所得上繳上市公司,這是目前市場對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的一種較為普遍處理方式。根據《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也正因如此,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所得上繳上市公司的做法是有據可查,有法可依的。但盡管如此,這種做法并不合乎情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適不妥當的。畢竟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行為是對法律法規的踐踏,損害的也是投資者的利益,上市公司本身并沒有因為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的短線交易行為而受到損害,為什么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之所得,不是賠償投資者,相反卻上繳給了上市公司呢?因此,這種做法在情理上說不通。
當然,在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所得上繳上市公司后,有可能最終會帶來上市公司利潤的增加,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投資者權益的增加。但這種利潤增加,最大的受益者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等大股東,也包括進行短線交易的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及董監高同樣也是受益者。因此,從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的角度來看,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所得上繳上市公司的做法是不妥的,這種做法對投資者的保護非常有限。
更何況,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所得上繳上市公司后未必能變成上市公司利潤的增加,它甚至有可能被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們拿去揮霍掉了,或拿去作為獎金發放了,最終變成上市公司費用的增加。壓根就跟保護投資者沒有任何關系。
不僅如此,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所得上繳上市公司的做法并不是一種監管措施,而是止步于上市公司層面的內部處理措施。因為作為監管措施的話,還應該執行《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處罰,根據該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見,將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所得上繳上市公司的做法,只能算是糾錯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種處罰措施。并且這種糾錯本身在所得上繳問題上也弄錯了對象。以這種做法來代替監管部門的處罰,實際上是對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行為的一種縱容,這也是導致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行為頻頻出現的重要原因所在。
實際上,從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行為的性質來看,其交易所得更應該上繳國庫,用于賠償投資者損失。畢竟重要股東及董監高短線交易行為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其短線交易所得屬于違法違規所得,屬于“沒收”對象,而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沒收收入是應該統一進入國庫的,絕對不能由上市公司截留。
當然,證券市場上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最終損害的都是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各種違法違規收入最終應該用于賠償投資者。所以從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證券市場有必要組建投資者賠償基金,用于賠償投資者的損失。而作為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來源,一方面是來自國家財政的撥款(也即來自于國庫),另一方面就是來自股市的各種罰沒收入,當然還有其他的來源渠道。如此一來,股市的各種罰沒款也就有了正確的去向。
當然,這涉及到《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條文的修改。而為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切實落實資本市場以投資者為根本的宗旨與精神,對《證券法》及有關法律條文的修改是有必要提上議事日程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