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對于李濟元來說是一個極好的機遇,年底讓同胞弟弟李根元出面協調與東勝市(現為東勝區)羊場壕鄉郝家圪卜村民委員會簽訂征用土地協議,終于有了自己的落腳點。投資數百萬元建起了興旺建材構件廠,招租客戶,每年有數十萬元收入。然而,他做夢也沒有想到土地證原件還在自己手里,竟然被鄂爾多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莫名注銷,苦心經營了近三十年的建材市場遭內蒙古興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興蒙公司)數次強拆,阻擋無果報警后,暴力強拆行為不但沒有得到制止,自己反被東勝警方留置、罰款、行政拘留。
購買企業土地卻與村委會補簽協議
1998年12月份,李永清、李根元、李濟元以伊盟興勝建筑構件有限責任公司與東勝市羊場壕鄉郝家圪卜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征用土地協議書》,該協議書顯示:“被征土地位于磨塊廠、利達公司家屬區正南,西至、北至分別與磨塊廠西墻、南墻呈一條直線,南北60米,東西222米,呈長方形,面積為20畝,地價為每畝捌仟元(8000.00元)整,20畝合款壹拾陸萬元(160000.00元)整,該協議簽訂時,此款由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
而據李濟元講,此地塊屬于原常鑫陶瓷廠,征地款也付給了該廠。
那么,緣何與郝家圪卜村民委員會簽訂《征用土地協議書》?對此,當事人羊場壕鄉郝家圪卜村民蘇三說,“這事是李濟元兩兄弟跟原老書記盧喜羅說好后,讓我們村委會補簽的協議,事實是我們原來把地賣給了常鑫陶瓷廠了。”
李濟元說,“有了地塊他就著手修建廠房,但由于沒有辦土地證,2001年6月15日,被伊克昭盟土地管理局以違法占地為由罰款10000元。”
同一天開出兩份地價不同的函
李濟元說,“興勝建筑構件有限責任公司當時在工商部門注冊不下來,弟弟李根元是原伊蒙第二建筑公司總經理,和政府職能部門關系都比較熟悉,辦什么事情相對容易些,我就讓他辦理公司注冊和土地證登記。”
據鄂爾多斯市經濟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鄂爾多斯經改委)2001年10月10日給市土地管理局開出的《關于辦理轉制企業土地有償轉讓手續的函》顯示:“伊盟第二建筑公司于1999年經盟改革領導小組批復,進行了轉制,為妥善分流安置職工,將企業位于原常鑫陶瓷廠南墻外土地20畝以1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根元,所得資金全部用于分流安置職工,請我局按照原盟委、行署對轉制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予以辦理土地使用過戶手續。”
同日,鄂爾多斯經改委又給市土地管理局出了一份文字內容和第一份一致的函,土地的價格卻不一樣,20畝土地總價為70萬元。
(鄂爾多斯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同一天出的兩份函)
而事實上此地塊,早在1998年12月已被伊盟興勝建筑構件有限責任公司征用,辦理土地證時,緣何又以伊盟第二建筑公司的名義賣給李根元(土地價格究竟是16萬元還是70萬元)?
原鄂爾多斯經改委主任靳某某說,“此塊土地權屬我不清楚,但地價盟委、行署規每畝為8萬元,20畝地價格應該是160萬元,可能是筆誤少寫了一個零,沒有走招拍掛程序。”對此,李濟元說,“會不會當時辦證時我弟弟李根元多要了我幾十萬元錢。”
原件還在自己手里土地證被他人莫名注銷
2001年10月29,李濟元終于拿到了土地證。
有了土地證后,李濟元動工修建廠區門房,因無建設規劃許可證,2004年9月21日,被東勝區城管大隊責令停工。同年9月24日,問題處理完畢后,該大隊同意了復工。
2006年6月26日,李濟元注冊了興旺建材構件廠,法人代表和經營者均為李濟元,地址就在郝家圪卜村,由于其是公職人員后企業被迫注銷。
資料顯示:2009年5月27日,李濟元就以興旺建材構件廠的名義與客戶高平簽訂《乘降鋼筋混凝土塊供貨合同》,充分說明了李濟元就是該構件廠的實際經營者。
次年,興蒙公司實際控制人多次與李濟元商談,想購買此塊土地,并于2011年1月16日委托鄂爾多斯市宏偉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興旺構件廠的房產進行市場價格評估,估價時點為2011年1月16日,估價目的是作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依據。確定估價對象于估價時點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8333058元。后因鄂爾多斯經濟危機,此事被擱淺。
李濟元說,“今年初弟弟李根元曾向我要土地證復印件,說是看看稅收情況,當時我沒有多想就拍照發給了他。到了今年9月下旬,興蒙公司強拆時,我才知道弟弟李根元將我的廠子賣了,土地證也被注銷了。”
據李根元給鄂爾多斯市不動產中心提供的《承諾書》顯示:“上述地段的土地房屋為本人所有,使用手續均真實合法有效,沒有任何抵押、質押、轉讓、留置等糾紛存在。但因本人保管不當,不慎將上述土地房產原件遺失,現所提供的手續信息復印件與原件產生同等效力,真實合法有效,否則,由本人承擔一切后果及法律責任,并退回全部補償安置資金和資產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鄂爾多斯市自然資源局網站2024年7月1日,《鄂爾多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關于注銷興勝建材構件有限公司不動產證書的公告》顯示:“依據個人承諾書,興勝建材構件有限公司位于東勝區羊場壕鄉郝家圪卜村(不動產證書:(2002)字第487號)的不動產已被拆遷補償,現興勝建材構件有限公司申請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注銷登記。”
據東勝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向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房屋征收中心提供的資料顯示:“經自治區市場監管數據中心查詢,興勝建筑構件有限公司、伊盟興勝建筑構件有限責任公司、興勝建材構件有限公司,無該企業信息。”
鄂爾多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的注銷土地證資料中也沒有興勝建材構件有限公司的申請。
對此,李根元在2024年5月15日的情況說明中是這樣表述的,“由于當時注冊公司程序緩慢、情況特殊,在公司未注冊好之前就拿到該地塊的土地證,所以把注冊公司的事情暫且擱置,后一直未及時辦理。”
就上述情況,本社調研員致電給李根元未接,發短信核實情況未回。
房屋征收服務中心主導強拆工作
根據東勝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給鄂爾多斯市不動產中心提供的證明顯示:“2024年5月15日,內蒙古興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李根元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經我中心正式職工劉一薄、楊明調查核實,該協議書真實有效。”調查人為楊明、楊明代劉一薄簽字。
東勝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工會主席劉一薄和楊明證實了此事,但問其是否看到土地證原件?是否了解土地權屬爭議?是否參與強拆?二人均表示不知道、未參與。
然而,興蒙公司辦公室馬主任卻說,“我們公司只負責掏錢,拆遷事宜都由東勝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楊明主任主導,具體你們去問楊明主任,他最清楚,楊明就在我們公司906房間辦公。”
興蒙公司楊經理透露,公司與李根元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他并不知情,補償款應該都到位了。
李濟元說,“地塊是我掏錢買的,地上房屋是我投資修建的,建材市場也是我多年苦心經營的,建材市場內70多家商戶都與我簽訂了租賃協議,而且所有商戶未作補償,新的經營場所未作安排,興蒙公司就來強拆。第一次強拆我進行阻擋,被鄂爾多斯市東勝警方罰款500元;第二次強拆我報警后,東勝警方以‘拆遷未補償為由,通過將車停在大門除堵路等方式,無故阻礙興蒙公司對已征遷地塊拆遷施工,導致興蒙公司無法正常生產作業,擾亂單位正常運行秩序’為由行政拘留5日。我多次向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信訪局反映興蒙公司強拆行為無果,目前已進行了十余次強拆,不僅我人身和財產受到了巨大損失,而且直接破壞了東勝區的營商環境,外地商戶紛紛退貨。”
對此,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黨委書記、律師宋曉江認為,強拆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程序合法、權限正當,并充分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么,在沒有理清誰是該地塊及地面建筑物的權屬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導興蒙公司進行強拆已涉嫌違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那么,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劉一薄、楊明僅僅看了興蒙公司與李根元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在沒有看到土地證原件、地塊權屬有爭議、70余家商戶貨物證據未保全、新的經營場所無著落的情況下,草率出據“經我中心正式職工調查核實,該協議書真實有效。”的證明有失公正。(本報調研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