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說試用期有沒有工資跟試用的天數沒關系,具體試用了多少天只跟最終結算的工資多少有關系。
試用期≠免費勞動。
這不合理嗎?為什么會有人噴呢?想不明白……
圖片來源小紅書:@輕舟過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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