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招投標中的常見法律問題
1.政府工程施工項目攔標價達到400萬元,必須走公開招標程序(其中:貨物、監理、跟綜審核、竣工結算審核服務費,不管多少也要走公開招標程序)。不走此程序,不僅違反管理性規定,還違反強制性、效力性規定,將會導致合同無效。當然具體還是要看發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2.投標工程量清單,如果改變招標工量單(評標環節可以直接廢標;清標環節可啟動復評程序予以廢標;合同簽訂后則不能廢標,且投標工程量清單系工程最終結算的依據)。
3.業主簽發中標通知書后,拒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人可主張雙方合同關系從領取中標通知書時成立。
4.投標人拒簽建設施工合同的后果(放棄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退、賠償損失、并且可能被行政處罰和納入黑名單)。
5.招采文件規定貨款或服務費支付方式,在簽合同時約定(付款方式、審減效益費),由于約定不明,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最終導致合同無法訂立的,招標人可解除合同重新招標。這種情況下,監督部門可能會處罰招標人。
6.投標解鎖不成功(有幾種情形),電子招投標管理辦法上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保證金不退。
7.關于工程保函的陷阱。有一類要特別注意,即非融擔,他無需行政許可。這一類一般是皮包公司。
二、工程招投標中的律師業務
1.單一來源采購中的單一性預論證;
2.設備進口業務中的設備進口必要性預論證(查是否在禁止或限制進口清單中);
3.招采文件審查修改,增加招標成功率,減少文件因違法違規而被評標委員會流標;
4.招標采購文件公示階段,文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違法的→律師可代理質疑環節→投訴環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環節;
5.開標現場異議。對未發廢標通知書;低報價未予澄清說明,未給合理時間,即作無效標處理;未要求提供佐證,即作無效投標處理等代為提出異議;
6.中標公示期內代理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投訴、復議、訴訟,理由有如下幾種情形供參考:一是評標委員會組成違法(無業主評委或人數不合規)、二是項目經理或總工有在建、三是五大員有在建、業績造假、虛假承諾等;
7.隱蔽工程有設計變更的,若無隱蔽工程的驗收資料,結算可以予以審減(質證結算審核報告或造價鑒定)。
8.進度結算(計量計價)的效力,如有,最綜結算時原則上不再重新結算。
9.結算審核方法(全面審查為原則,抽查法、重點法為例外),主材單價簽認的重要性。(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摘錄自王順利律師在2024年建設工程領域專題論壇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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