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映的在辦理礦產資源行政執法案件和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難點和問題,自然資源部出臺相關文件,以規范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破解執法難題。
《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辦法》(下稱《認定辦法》)和《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核算技術指南》(下稱《技術指南》)12日公布,并印發執行。
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在解讀上述兩份文件時表示,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是礦產資源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重要工作。
這位負責人介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作了完善。同時,近年來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映在辦理礦產資源行政執法案件和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方面存在一些共性難點和問題。
《認定辦法》主要用以規范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價值認定。《認定辦法》規定,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原則上由辦案單位按照認定規則直接進行認定。難以認定,以及是否屬于破壞性開采方法等專門性問題難以認定的,可由辦理相關案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方綜合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公安、檢察院、法院向采礦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出具認定報告。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組成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委員會,通過集體會審或會簽方式,審查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核算報告,符合認定條件的出具認定報告。
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數量和價格認定。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根據礦產資源破壞量和礦產品價格認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礦產資源價格,采出部分已有銷售的,按照銷售平均價格認定;未銷售、無銷售證據或銷售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可按照采礦所在地價格認定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進行認定。
《技術指南》主要用于規范價值調查核算報告編制。《技術指南》規定,應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調查、資源量估算等環節,結合礦產品價格,調查核實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報告編制單位承諾報告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的承諾書,加蓋報告編制單位公章。
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攝影/章軻
“司法實踐中,非法采礦案礦與非礦、此礦與彼礦、好礦與劣礦、合法與非法、數量與金額的鑒定和認定亂象叢生。自然資源部發布《認定辦法》和《技術指南》,恰逢其時。”12日晚,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礦產資源部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自然資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曹旭升說。
曹旭升表示,《認定辦法》就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給出了基本概念、基本原則、認定管轄、認定規則、認定管理、有關規定,可避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鑒定不一、裁判不一。
“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人員大多沒有礦業教育背景或沒有礦業從業經驗,對于專業的礦產品價值認定,能否實事求是,能否科學合理,能否嚴謹高效,能否客觀公正,確實是一個關鍵性問題。”曹旭升說,編制單位和專業技術單位以及具體的人,不但要有資質,更要有經驗,而且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和技術規范。
曾經擔任過某地中級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的遼寧宙軒律師事務所主任毛小達介紹,目前,一些地方偵辦非法采礦案的人員專業性不夠。以某案為例,偵查人員由刑偵、經偵、食藥偵混合組成,檢察院無專門業務組辦理此類案件,基層法院沒有非法采礦案件專門庭室。由于缺乏礦業專業知識,導致對定罪量刑起決定性的專業性證據材料審查判斷不足,容易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礦產品數量的鑒定和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銷售金額和銷贓金額如何界定和區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極大。”曹旭升說,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認定,技術要求極高,涉及多學科、多專業、多標準的綜合評判,如何避免亂鑒定和濫鑒定,如何做到專業規范、科學合理,更是問題的關鍵。
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胡德勝表示,辦理礦業案件,首先要對案件本身有深刻認識,既要講究策略,又要講究技巧。在不同的階段運用不同的戰術。做到證據為王,事實確鑿,專業支撐。
中國地質調查局原副總工程師王保良表示,由于涉及礦產資源專業涵蓋的科學技術領域和礦產資源屬性的特點,非法采礦案件中的專業問題需要專業技術人員來回答。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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