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關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和
遲延履行金的執行解答
01
退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一般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02
2014年8月1日前產生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時(2014年8月1日)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
03
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償部分債務的本息的確定
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償部分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計算已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金額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金額,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04
2014年8月1日前應付執行款的計算
2014年8月1日前的應付執行款,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x同期貸款基準利率x2x遲延履行期間。
05
2014年8月1日前產生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基數
2014年8月1日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基數包括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違約金、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其他申請費。
06
2014年8月1日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起算日等問題的法律適用
2014年8月1日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日、給付期間的扣除、外幣給付的利息計算方法,參照關于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相關規定。
07
2014年8月1日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2014年8月1日后)產生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08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算日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果再審判決維持原生效判決的,原生效判決自生效后,效力一直延續到再審判決作出之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自原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再審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的,原生效判決的效力自始消滅,原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不再計算;如果再審判決改變原生效判決,原生效判決內容被維持的金錢給付部分、其效力因被再審判決認可而延續到再審判決作出之后,在計算該部分內容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時,自原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再審判決改變原生效判決,再審判決新增的金錢給付內容,其效力始于再審判決生效,在計算該部分內容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時,自再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09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日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人、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10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付期間的扣除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11
2014年8月1日后本息清償順序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金、一般債務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12
給付外幣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13
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適用,具體把握如下:
(一)根據未履行期間的長短確定應當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不超過六個月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一年、不超過三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三年、不超過五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檔的貸款基準利率:未履行期間逾五年的,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檔的貸款基準利率。
對“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把握,適用于2014年8月1日前產生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也適用于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金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I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自此之后人民法院審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此前的判文書確定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一般債務利息的,2019年8月20日后的一般債務利息應參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自2014年11月22日起,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期限檔次簡并為一年以內(含一年)、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個檔次。
(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發生變化的,根據該利率的變化分段計算。
(三)未履行期間逾一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年利率計算,剩余期間的利息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日利率計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年利率除以三百六十五天計算。
14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15
未明示放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的執行
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立案時或執行過程中未明確表示放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執行標的額包括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16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的單獨申請執行
執行依據生效后申請執行前,債務人已自動履行完畢執行依據確定的其他債務,債權人以債務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為由單獨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債權人已認可債務履行完畢的除外。
17
調解書執行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處理
民事調解書確定了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且不履行該協議的當事人已承擔了該民事責任,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 法鹿FaLu、普法新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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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六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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