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你是否也曾被“正品”“打折”這樣的字眼吸引過?可到手的產品真的是“正品”嗎?
案情簡介
前段時間,懷疑買到了假貨的市民朱女士向我市警方報案稱:“這支口紅是我在一家網店購買的,這家網店評價挺不錯的,商家自稱是正品打折,也就比專柜價格便宜了幾十元,誰料使用后發現不對勁,也怪我自己大意了。”朱女士稱,這支口紅的使用感、色澤以及外觀包裝和自己曾經買過的正品有很大的差距。
接到群眾報警后,民警初步判斷網店賣假貨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經鑒定,朱女士購買的口紅的確是個冒牌貨。根據朱女士提供的交易信息、網店鏈接等線索,警方順藤摸瓜,很快查到了位于浙江義烏的一家網店及店主陳某父子,并將這伙人捉拿歸案。
經查,陳某父子通過從他人處低價購買假冒大牌的化妝品,然后再以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打著正品的旗號,通過網絡平臺將產品銷往全國各地。因廣告效應,加之定價原因,消費者很容易放松警惕。
根據報案群眾提供的線索,民警很快鎖定了向陳某父子提供貨源的上線,并趕赴廣東汕頭,將張某、吳某等多名嫌疑人全部抓獲,同時在倉庫內查獲了大量尚未出售的假冒化妝品,涉案金額巨大。
警方調查發現,這伙人分工明確,有的嫌疑人負責尋找上游進貨渠道并從他人處購進各類假冒品牌化妝品;有的嫌疑人負責接收貨品并將相關圖片、銷售價格等信息發至微信群,同時按照客戶訂單進行配貨發貨;有的嫌疑人負責組織他人通過手機微信制發銷售化妝品的廣告信息,并接受客戶訂單和貨款。
法院審理
廣陵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至12月期間,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張某通過從他人處低價購買假冒的Dior(迪奧)、Chanel(香奈爾)、SK-II、AHC等品牌化妝品,并組織五名被告人通過多個微信號對外進行銷售,累計銷售260余萬元。2020年5月至11月間,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吳某明知從他人處購買的化妝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通過手機微信、支付寶和銀行轉賬等方式,購買Dior(迪奧)、Armani(阿瑪尼)等品牌化妝品,并通過網絡平臺店鋪向被告人陳某銷售,累計銷售288萬余元。2020年6月至12月間,在未經商標注冊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銷售的化妝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通過網絡平臺店鋪從被告人吳某處購買Dior(迪奧)、Armani(阿瑪尼)等品牌化妝品,并通過其經營的網店銷售至揚州等地,累計銷售800余萬元。
法院認為,9名被告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遂以9名被告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三百五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
法官提醒
隨著化妝品行業品牌聚集效應突出,化妝品消費場景更多地向線上延伸,導致銷售假貨問題時有發生,既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使品牌商的信譽受到重創。
消費者在網絡平臺容易沖動消費,這也讓假冒偽劣商品有了可乘之機。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化妝品等商品時,一定要擦亮眼睛,選擇正規渠道,理性消費,謹防上當受騙。如果發現自己購買到了假冒偽劣商品,要及時找平臺投訴或報警,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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