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拒執犯罪是及時兌現人民群眾勝訴權益的有力抓手,是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要舉措。為彰顯法院打擊拒執行為的堅定決心,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以案釋法,進一步提高公眾對司法執行工作的認識與尊重,為營造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濫用異議阻礙執行,
法院如何懲治“歪招”?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眼看就要拍賣房產,誰料案外“承租人”突然殺出,提出執行異議。然而,執行法官卻發現了惡意異議的蛛絲馬跡……
2018年,某銀行與李某、何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某向某銀行清償借款本金496萬余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李某、何某仍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某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執行案件后,法院依法查封李某涉案房地產并啟動拍賣程序。
為了干擾法院對涉案房地產的正常執行活動,李某找到案外人張某合謀制作虛假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收據》,并商量由張某出面向法院出示虛假合同并提出優先購買權和帶租約拍賣。
執行過程中,權利人提出執行異議,依法主張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以排除執行,是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然而,執行法院在審查執行異議案件時,承辦法官在案件審查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多次對涉案房地產提出異議,阻礙執行程序的推進。“這份合同也存在諸多疑點,如當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地址在簽約時未存在、合同預留的手機號碼在簽約時尚未在市場上流通。”承辦法官說。
經詢問,張某承認該租賃合同系虛假的,其從未占有使用過涉案房產,對自己提出虛假的異議表示后悔,并向法院申請撤回異議申請。
“異議權應依法行使,不得濫用。張某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是虛假證據,其提交虛假證據提出執行異議,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承辦法官說。
最終,案外人張某因提供虛假證據提出執行異議,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惡意阻礙法院執行,涉嫌虛假訴訟,法院依法裁定不準許張某撤回異議申請及駁回其異議申請,并將張某、李某涉嫌虛假訴訟的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和張某犯虛假訴訟罪并分別判決有期徒刑九個月和六個月。
執行法官提醒,執行異議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救濟手段,但應當依據事實并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濫用異議權不僅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的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審宣判前主動履行,
可酌情從寬處罰
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每一名守法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如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會面臨怎樣的后果?
時間回溯到2012年。梁某甲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作出判決,判令李某向梁某甲償還借款20000元及利息;梁某甲與李某、梁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作出判決,判令李某、梁某乙向梁某甲償還借款本金合計95000元及利息。
上述兩個判決生效后,被告人李某逾期未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經梁某申請,法院依法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向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要求其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但逾期未見李某自覺履行。由于執行過程中暫未發現李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將李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1年8月,法院根據梁某甲提供的線索,發現李某隱匿、轉移車輛,逃避執行挑戰司法權威,行為惡劣,于是將李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和相關證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完畢后移送檢察院起訴。
法院審理中,李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在一審宣判前履行了大部分義務。2023年3月,法院依法判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本案中,被執行人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如實報告財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隱匿、轉移財產,最終其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藐視司法權威的行為受到法律制裁。”執行法官說。
主動履行,猶未晚也。羅定法院提醒,在拒執罪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認罪態度良好且在一審宣判前主動履行部分或全部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可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法院調解后“二次失信”,
“老賴”被移送立案偵查
2020年,黃某與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邵某向黃某清償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支付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邵某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邵某與申請執行人黃某達成分期償還的和解協議,但邵某只履行了第一期的還款義務,后期一直未按協議履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邵某在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將其名下位于佛山的房產以483萬元轉讓他人,且其在深圳有存款20多萬元,上述款項均未用于償還債務。其后,法院無法與邵某取得聯系。
據了解,被執行人在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仍轉移財產、規避執行,屬“二次失信”,嚴重侵害法律權威,行為惡劣,已涉嫌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鑒于邵某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法院將邵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和相關證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3年4月,公安機關發現邵某于上海市入境,于是立即赴上海市對邵某采取強制措施帶回。
迫于刑事處罰壓力,邵某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與申請執行人進行協商,再次達成和解協議。當天下午,被執行人邵某將本案的執行款102萬元及另案在執行中的執行款400萬元一并匯入執行法院指定賬戶。
羅定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不僅損害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的蔑視和挑戰。“拒執罪”作為懸在被執行人頭上的一把利劍,可以有效促進案件辦理,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
被執行人私自轉移財產,
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2年,吳某與劉某甲婚姻家庭糾紛一案,法院判令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小型普通客車一輛歸原告吳某所有,由被告劉某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該車輛給原告吳某。判決生效后,劉某甲逾期未履行法定義務,經吳某申請,羅定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劉某甲通過尋找與原車主吳某有點相似的女子,并使用原結婚證,在某車管所通過視頻方式辦理授權委托車輛轉移登記手續確認,進而私自將已判決歸屬吳某的小型普通客車進行抵押變賣,最后通過湖南省某車管所申請辦理電子化轉籍轉移業務方式將涉案車輛變更登記為案外人所有。
劉某甲以不合法的手段擅自將車輛進行轉移過戶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將相關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傳喚期間,被執行人劉某甲懾于法律威嚴,深刻認識所犯錯誤,向公安機關承認轉移車輛的行為,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吳某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其諒解。最終,鑒于劉某和吳某已達成和解協議,公安機關撤銷了對劉某的立案偵查。
羅定法院提醒,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有的被執行人“耍小聰明”,隱藏、轉移財產,法院可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拒執行為,從而有效震懾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為,促使被執行人主動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切實維護勝訴權益和司法權威。
換張工資卡逃避執行?
云浮法院判了!
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2020年至2024年,被執行人江某民間借貸系列案,執行案件共八件,申請執行標的額達111萬多元。
被執行人江某系列案自立案以來,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調查,通過與銀行、房產房管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相關機構的溝通協作,獲取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并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如實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然而,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既未履行義務,也未報告財產。
經查,被執行人江某是某鎮中心小學教師,他在明知其工資賬戶被凍結后,仍向工作單位申請變更工資賬戶,并將工資收入自行取走揮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支付義務。
“被執行人江某身負巨額債務尚未清償,反而擅自轉移其財產,主觀上具有惡意,其行為具有明顯的逃避執行性質,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官說。
2024年4月26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江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24年7月11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江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江某未上訴,判決依法生效。
來源:南方+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柯麗瑩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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