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私聊煙語君稱,他的自媒體被一法院投訴侵權了,理由是他轉載了一篇該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的理由是,該一審判決書尚未生效,自媒體不得轉載,否則就是侵權。
網友覺得很不理解和冤枉,在他看來,但凡是法院的法律文書,都應該是公開做出的,無論是一審的還是二審的,怎么能不允許他人公開或是轉載呢?況且,網友的判決書來自案件一方當事人提供,轉載時其還專門隱藏了必要的當事人信息,怎么可能存在侵權情形呢?
煙語君還專門去看了一下這篇文章,文中引用了好幾個法院的裁判文書,主要想說明單純的加蓋公司公章的行為,是否屬于不能推翻的必然直接推定就是公司的意志?
文章通過列舉了若干法院裁判文書的方式,專門寫到了一案件當事人遭遇此種情形后的訴訟艱難——歷經兩年多,在幾個法院來來回回打了五個官司,終于贏了一個一審結果。
這本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和司法意義的典型案件,案件當事人想到通過自媒體進行轉發,無疑具有很大的法治意義??赡苁俏恼轮刑岬搅朔ㄔ骸⒎ü俚拿?,提到了“就案辦案、機械司法”等字樣,盡管點擊量不過幾十人次,卻在短時間內就引來了法院的注意乃至投訴。
煙語君還沒來得及應要求寫出“感悟”,沒想到第二天網友就發來了自己的微博博文,內容是法院對于投訴被平臺駁回的截圖。(本著對事不對人的原則,盡管以上信息原文都是實名的,這里就不點名了。)
按照三大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即便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案件的宣判都是要公開進行的。法律的如此規定,一方面是為了發揮司法案件結果的社會指導作用,另一方面是為了發揮社會輿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作用。
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尤其是互聯網及自媒體興盛了之后,在法律圈出現了一種聲音,那就是未經二審終審審理的法院裁判文書,不能進行網絡公開,理由是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公開。
這樣的觀點,有法院人士說過,有律師也說過,究竟對不對呢?只要細考一下就會發現,法律規定的公開宣判,并不區分一審二審,也就是說,一審判決也是應該公開的。
從法律層面講:所謂的一審判決書未經二審維持不得公開的規定,是來自“裁判文書網”法律文書上網的法院內部規定,可能是為了防止不同裁判文書引起觀點混亂的現實考量,但其只是法院針對裁判文書網的內部規定,并不能代表就是關于司法公開的法律規定。
對于案件當事人乃至社會人士而言,執行的應該是法律規定,而不應該是法院的內部規定。些法律人拿著法院的內部規定,來要求案件當事人或自媒體,還言之鑿鑿的,說不過去??!
從現實層面講:眾所周知,歷時幾年的打了一個官司,無論是一審法律文書,還是二審法律文書,都是要以送達給案件當事人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的。既然是送達給了案件當事人,當事人公布與否,那就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了。只要是不具有泄露其他案件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違法情形,法院怎么能干涉和控制呢?
現實生活中,有人拿到了一審判決書,或是直接用于涉案其他事務的辦理,或是直接貼在了公開場所;網絡媒體上,案件一經一審宣判,或是媒體立馬公開報道,或是案件當事人直接就發到了網上.....以上這些公開一審判決結果的方式,相信大家都曾經見過,也沒見誰出來判定屬于違法的。
之所以發生有法院通過投訴的方式,禁止案件當事人或自媒體發布一審判決書,說白了就是不想讓自己的辦案經過、裁判說理乃至判決結果讓更多人知道,擔心自己的審理過程引發社會關注、社會熱議。
按照每一個司法案件,都應該是一場“法治公開課”的工作要求,理論上,無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都應該積極贊同和支持自己的裁判文書被廣為傳播才是。傳播正確的法律認識、普及正確的司法結果、宣傳現實的訴訟過程,才能起到法律、司法的社會指導作用,達到減少社會糾紛進而減少訴訟案件的效果。
為此,司法公開,無不是現代司法制度的一種重要內容,無不列入了我國法治建設的歷次重大規劃設計、制度要求。曾經,裁判文書網、庭審直播網、審判信息系統、執行公開系統四大司法公開平臺,無不被人稱贊為符合司法規律的中國司法建設的重大進步。
2024年7月18日,黨的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在執法司法改革內容中提出,要“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
可是,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司法公開的要求乃至其制度落實,變得越來越式微,裁判文書網如果不是引發了全國性的大討論差點隕落,庭審直播網早就形同虛設......如今僅剩的裁判文書網,不僅公布的文書被一律進行了隱名化處理,而且數量嚴重不足,現在連一審判決書的公開,也有法院不準了。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就是誠信經濟。司法,作為法治建設的最后保障,其提供的訴訟過程、裁判結果,無疑是建設誠信社會、市場經濟的重要一環,不可或缺。司法與社會之間的溝通與信任,離不開司法公開。
司法公開,不僅是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是法治規劃的重大決策,更是具有必要的社會意義。發生法院通過投訴的方式禁止案件當事人和自媒體公開案件審理過程及一審法律文書的事情,真的是不應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