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到底有沒有權利查閱指控自己的案卷材料?如此顯而易見的的問題,竟然還常常在法庭上成為控辯雙方甚至審判人員的爭論焦點。
泰安高丙芳涉嫌虛假訴訟罪案件的辯護人張新年律師為高律師辯護中,在法庭上就發(fā)生了令人無語的一幕。
以下為張律師的親身經(jīng)歷:
每次開庭高律師都會抱著厚厚的一沓案件材料。記得第一次開庭時,公訴人看見高律師邊翻材料邊發(fā)表意見,好像是發(fā)現(xiàn)了什么新大陸,立刻問:被告人手中怎么會有案卷材料?請法庭核查來源!
我當時真被驚住了,好像是有人泄露了絕密文件,也得抓起來!真是一位太不了解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的公訴人了!
我立即告訴她:是本辯護人給她的!你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要追究她的刑事責任,難道認為辯護人不能讓她看到案卷?有這個道理嗎?法律有此禁止性規(guī)定嗎?你是不是把被告人等同于了被告人親屬?認為不能給親屬看也就不能給被告人看?你知不知道為了讓被告人熟悉案情,更好的實現(xiàn)其自我辯護,有的注重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法官都會安排被告人到法庭閱卷?……
她不得不低下了頭!
需要指出,在后來的開庭過程中,我們還當庭給高丙芳律師遞交了一些與案件有關的書面材料,審判長均依法予以準許!
據(jù)說目前在一些律師同仁的眼中,對辯護人能不能向被告人出示案件材料這一問題上,還存在爭議!真是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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