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鶴壁19歲青年打車從上海虹橋高鐵站到浦東新區,本與司機談好100元,但付費時不小心付成1010元,索要無果,數日后自殺。
據“九派新聞”報道,郭先生告訴記者,3月29日,自己的弟弟原本從上海虹橋高鐵站下車,準備打車到浦東新區寶佳苑小區附近,出站時與一運營車輛司機私自約定了100元的車費,因操作失誤,支付成了1010元,司機收錢后開車離開。弟弟發現后通過微信留言要求退款,司機沒有任何回復。
4月3日晚,郭先生從同伴處得知弟弟有輕生念頭,4日從河南趕赴上海,隨后和家人及警方一同尋找,最終于9日晚上在蘇州穹窿山發現弟弟遺體,并確認其于4月6日凌晨3點多喝農藥自殺。
郭先生稱,4月6日上午9時,他收到弟弟同學發來的消息。弟弟在當天凌晨4時許曾向該同學發了兩條均為10秒的語音,語音里,弟弟的聲音很模糊,很難聽懂其在說些什么。直到10日凌晨,郭先生反復聽取錄音發現,弟弟在語音里說,“我喝了半瓶敵敵畏,過幾天再和家里人說吧。”
4月16日,處理完弟弟的后事后,郭先生向法院起訴了司機。據郭先生提供的“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傳票”,郭先生以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于7月16日下午2時在外高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
郭先生向媒體表示,事發到現在,司機從未主動聯系過他們,剛開始跟司機打了一通電話,后來就再也無法接通。7月16日開庭時,司機并未到場。
郭先生稱,現在主要訴求就是想見到這個司機,然后讓他道歉。
7月22日,“九派新聞”從郭先生代理律師李律師處得知,該案件的主要訴訟請求是要求司機返還多付的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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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若上述情況屬實,且有明確證據證明弟弟的自殺與誤支付1010車費有因果關系,郭先生是否可以主張權益?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黃曉宇律師向“法度Law”表示,這起事件的難點,必然是乘客錯付車費未能追回與其自殺間能否構成因果關系。假設二者之間構成因果關系,依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死亡的,死者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司法實踐中有不少類似案件,如2015年北京三中院就審理過一起女孩被分手后自殺,家屬起訴前男友索賠的案件。2017年,北京三中院還審理過一起女友自殺,家屬起訴同居男友的案件。
除了證明因果關系存在難點外,司機是否能夠判斷出乘客可能因為自己拒不退款的行為,可能造成乘客巨大心理壓力,乃至可能產生嚴重的后果也是關鍵。事件發生后,批判司機的不道德行為無可厚非,但是真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還是要看法律上有無依據、有無具體證據。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白亮律師告訴“法度Law”,司機實際約定車費為100元,卻收取1010元,多收的910元缺乏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受害人家屬作為債權繼承人(《民法典》第1122條)要求返還多付車費。即使司機庭審缺席,法院仍可依證據判決返還。
家屬若主張司機拒不退款導致受害者自殺并索賠精神撫慰金,需證明司機的行為與自殺結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但司法實踐中,自殺多被視為受害人自身心理脆弱或外部多因素導致,難以歸責于單一民事行為。
另外,白亮律師表示,司機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雖然金額未達立案標準,但符合有其他嚴重情節(受害人自殺)的情況,可能涉嫌構成侵占罪,但也需要證據證明非法占為已有與自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本案有明確證據證明自殺與多支付車費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且司機明知受害人精神崩潰處于自殺邊緣,司機或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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