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聯合發布“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以便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噪聲和大氣污染。
通告要求,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依法依規嚴格查處。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運輸活動,依法依規嚴格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規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通告明確,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舉報電話分別為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熱線12350、公安局110。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附通告原文
新鄉市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廣大市民朋友們:
為加強全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新鄉市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禁售禁運禁燃禁放宣傳活動,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告。
三、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要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新鄉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可向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舉報電話:12345)、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熱線(舉報電話:12350)、公安局(舉報電話:110)進行舉報。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七、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依法依規嚴格查處。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運輸活動,依法依規嚴格查處。
八、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規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鄉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新鄉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
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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