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報記者 弓盛舟
日前,記者從李文新家屬處獲悉,原定于12月20日開庭的李文新等被控虛假訴訟一案,再次接到取消開庭的通知。
備受關注的李文新被控虛假訴訟一案,因被指通過行賄立案而備受輿論關注,此前,南方周末、濟南日報“新黃河”等媒體均有公開報道。
對于下次開庭時間,李文新家屬表示,律師判斷可能要年后了。
據新黃河10月21日的報道,從李文新等人被抓算起,這起虛假訴訟案件跨時三年多,歷經4次批準延期審理、1次退回補充偵查。2024年2月,被指定管轄的東城區檢察院正式提起公訴,截至目前,法院仍未開庭審理。
新黃河前述的報道顯示,因為一起數千萬元的債權糾紛,福建莆田籍在京商人,同時也是莆田市政協委員的張金龍以同鄉李金林、李燕香涉嫌虛假訴訟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偵支隊報案,2019年8月警方調查后決定不予立案。
直到2019年10月,張金龍結識了某辦案人員,同時還是時任刑偵支隊長的徐雷濤,在三年內多次向其行賄。其中,為了“買”他手中的一塊石頭,張金龍先后給了徐雷濤192萬元。
在徐雷濤的直接干預下,這起虛假訴訟案件得以立案,2021年李金林、李燕香及其兄長李文新先后被刑拘。
2022年,徐雷濤因犯受賄罪、行賄罪、徇私枉法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張金龍賄賂一事也隨之公之于眾。
在法院認定的受賄罪犯罪事實中,徐雷濤接受張金龍請托,多次非法收受張金龍給予的錢款共計237萬余元。
多家媒體援引的有關徐雷濤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10月左右,張金龍在一次與老鄉張某清的會面中,詢問張某清是否有熟人能關照一下他的案子。張某清應允,并在不久后組織了一個飯局,邀請了時任某分局刑偵支隊支隊長徐雷濤出席。
飯局上,張金龍將報案材料念給徐雷濤聽,聽完報案內容,徐雷濤當場打電話叫來了負責該案的刑偵副支隊長侯某利,并當場表示“怎么沒有立案,證據不是挺充足的嗎,回去再查一查”。隨后,張金龍帶著另一債權人一起去屬地派出所再次報案,案子最終立了下來。
2019年12月23日,張金龍接到了公安機關的立案告知書。之后,張金龍頻繁接觸徐雷濤,希望他能關注案件進展。2020年3月,徐雷濤讓張金龍轉賬20萬元到他的銀行賬戶上。
2020年七八月間,徐雷濤再次邀請張金龍吃飯,這次還叫上了侯某利和辦案人員王某。飯局上,徐雷濤催促兩人抓緊辦理。侯某利后來向法庭作證,稱徐雷濤交代他盯著點張金龍的案子,他只能叮囑王某及時開展工作。而王某等3名辦案人員則說,在偵查后期,徐雷濤還數次直接給他們打電話,要求趕緊抓人。
2021年1月,李燕香、李金林被刑事拘留。不過,很快兩人都被取保候審。同年4月,張金龍前往徐雷濤的辦公室。徐雷濤依舊表示案子證據不太充分。
另據南方周末的報道顯示,2021年4月,徐雷濤和張金龍在豐臺區杜家坎加油站附近見面,要把一塊石頭賣給他,作價28萬元,張金龍以現金支付。根據徐雷濤落馬后的供述,這是塊刻有壽星的“和田石”,他買的時候只花了一萬多元。
2021年6月前后,徐雷濤又要把另一塊石頭“賣”給張金龍,后者心領神會,給徐雷濤銀行轉賬40萬元。后經鑒定,這兩塊石頭價值2.24萬元。
在徐雷濤把第一塊石頭“賣”給張金龍的2021年4月,原本的案外人李文新也被卷入這起虛假訴訟案中,被豐臺公安分局刑偵支隊刑事拘留,理由是李燕香與李金林的“虛假訴訟”行為是受到李文新的指使。
“賣”掉第二塊石頭之后,2021年6月,徐雷濤把張金龍叫到辦公室,說主犯李文新的犯罪證據已經沒有什么問題了,“我還有一塊原石,你要是有閑錢就買下來,我家里缺錢。”徐雷濤叫價192萬元。
2021年7月至8月,張金龍為了“買”這塊原石,先后兩次給徐雷濤送了152萬元現金,還為徐雷濤還了一筆40萬元的外債。
2021年7月29日,李文新、李燕香、李金林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虛假訴訟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2021年8月25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
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只有一起:2015年6月,在李文新的指使下,李燕香、李金林伙同律師劉某來(另案處理),惡意串通,無中生有,虛構部分民事法律糾紛,分得李金林執行案款9140余萬元,導致李金林的其他債權人張金龍的2200余萬元債權僅分配到970余萬元,另一位債權人陳某明的1800余萬元債權僅分配到800余萬元,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
不過,這起“虛假訴訟”案還沒開庭,2022年徐雷濤就因犯受賄罪、行賄罪、徇私枉法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其中,法院認定徐雷濤接受張金龍請托,多次非法收受張金龍給予的錢款共計237萬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公開資料顯示,給予徐雷濤錢財的張金龍是莆田市秀嶼區人,第七屆、八屆莆田市政協委員。報道稱,李文新女兒向記者透露,徐雷濤案發后,張金龍沒有受到任何影響,依舊是莆田市政協委員。
據記者了解,李文新家屬已就張金龍通過行賄立案一事,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和反映,但截至目前尚未有最新進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最高檢專家咨詢委員阮齊林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分析說,刑法的時間效力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于刑(九)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不能適用新法追究,“因為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2015年11月1日之前,虛假訴訟不為罪。”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祥也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虛假訴訟罪沒有溯及力。他解釋,如果在刑(九)生效之前,被告人的行為本身構成了其他罪名,比如妨害作證、偽造公文等罪名,也應仍以原罪名起訴,而非以虛假訴訟罪起訴。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當適用修正前的刑法相關罪名。
文章綜合南方周末、新黃河等報道
來源:納稅人報頭條-每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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