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農民非機動車曬玉米粒致17歲男孩絆倒摔亡”一案在網上引發關注,那么事情經過究竟是怎樣呢?
12月27日,有媒體報道,河南焦作,農民在非機動車道曬玉米粒后,為避免被碾壓還在附近拉了一條帆布。17歲男孩騎電動車路過被帆布絆倒致死后。農民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四年。事后家屬將農民、城管局、街道辦、住建局、交通局列為被告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賠86萬元。但法院卻只判決城管局賠償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這是為什么呢?
據了解,2022年9月25日,男子陸某將自家玉米粒,晾曬在家門口的非機動車道上。為了防止晾曬在地上的玉米粒被路過車輛碾壓,陸某還在兩頭拉了一條帆布水帶。
次日下午14時20分,17歲男孩小王騎電動車路過此處時因被帆布水帶絆住摔倒。小王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后經鑒定,小王符合顱腦損傷死亡。2023年6月,法院認定陸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并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陸某不服并提出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10月,家屬認為、城管局、街道辦、住建局、交通局對這條路有管理義務,陸某“封路”曬玉米一天時間,上述主管部門都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并及時制止,故均應當為此承擔責任,賠償共計86萬元。但城管局、街道辦、住建局、交通局均認為,這條路不歸他們管理,而且,生效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導致小王死亡的真正責任人是陸某,故家屬應該去找陸某索賠。
法院認為:陸某在明知公共道路上不允許晾曬糧食的情況下,仍然在道路上晾曬玉米粒并用帆布水帶綁連道路兩側攔截行人,且導致小王死亡的后果,故其應當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公共道路管理人應為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對公路具有管理職責的主體。為了查清哪個單位對案涉路段有管理義務,法院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檔。法院確認城管局是管理單位。小王未盡到謹慎騎車的義務,故酌定其應當承擔70%的主要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陸某賠償家屬喪葬費3.9萬元、城管局承擔30%死亡賠償金的責任賠償家屬23萬元及1萬元精神撫慰金。即城管局應當賠償家屬共計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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