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蘭迪深圳海關財稅團隊費云律師
近年來,筆者所在的蘭迪海關律師團隊辦理了各類低報價格走私的案件,也接到多起關于低報價格走私相關的咨詢。本文就涉及低報價格走私罪刑事辯護及咨詢過程中涉及的各類問題予以解答,希望對于涉案企業及個人有所助益,同時也起到提醒企業合規經營、防范風險的作用。
一、低報價格與價格申報不實、價格申報錯誤的區別
低報價格是一種行為形式,談到低報價格涉嫌走私時,主要在于進口商明明知道該批貨物真實的交易價格,但是調低申報價格,制作虛假的單證資料從而向海關申報虛假的價格,意圖偷逃稅款。在低報價格類走私案件中,往往有著真假兩套單證或發票,反映著真假兩個價格。然而,低報價格也要與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以及價格申報錯誤等行為做區分。區分的關鍵就在于真實的實際成交價格是多少以及是否存在洗單、瞞報、制作虛假單證的行為。
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即進出口貨物申報價格與海關認定的實際交易價格不符。雖然該申報不實也存在一個申報假價格的行為,并且也造成了少交或漏繳稅款的結果,但是沒有達到“偽報價格”走私的程度,其主觀追求的也不是偷逃稅款。海關會根據案值、少交或漏交稅款予以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進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排除走私行為的關鍵在于申報中不存在偽報、瞞報制作虛假單證,意圖欺騙海關的行為。
價格申報錯誤,即雖然進口商申報的價格與海關認定的不一致,但是經過價格磋商、價格調整后認定不具有偽報的故意,且排除違法,不屬于申報不實,那么這種情況下可能會要求進口商刪單重報,或者進行價格修改等動作。認定價格申報錯誤的前提一定是企業不存在瞞報、偽報、欺騙海關或者制作虛假單證的行為,進口企業申報的價格具有其合理性,以及排除違法性,經過價格磋商環節之后要求企業修改價格或者補稅即可。
二、什么是境外洗單行為?
所謂洗單,即一種低報價格的走私行為模式,是指意圖走私的進口商與境外中間商合伙,在貨物轉口進境或者由第三國/地區進口時,由中間商隱匿原始單證,開具虛假單證提供給進口商在國內報關時使用。這樣就把高價值的商品“洗”成低價商品,把數量大的商品“洗”成數量小的商品,把稅率高的商品“洗”成稅率低的商品,把貿易管制的商品“洗”成非貿易管制的商品,從而致使低報價格,偷逃稅款。舉例而言,一家深圳貿易商從臺灣進口零配件,其利用自己在香港注冊的貿易公司或者自己控制的香港公司向臺灣供應商采購,從香港進境后香港貿易公司制作低價的發票、箱單等交由深圳貿易商,由深圳貿易商自行或者委托貨代公司按照虛假的發票箱單申報進口。這樣向臺灣供應商采購的零配件經過香港貿易商洗單后,以低價申報進口,從而偷逃了應繳稅款。
三、低報價格走私,真實價格如何確認?
低報價格類案件中,一般是存在真假兩套的價格資料,如發票、合同等,其中供應商提供的原始發票會被作為真實的價格資料來認定。對實際成交價格的認定,在無法提取真、偽兩套合同、發票等單證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付匯渠道、資金流向、會計賬冊、境內外收發貨人的真實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證據材料綜合認定,包括從涉案人員手機中提取的單證資料。如果在案資料確實無法反映進口產品的真實價格的,或涉嫌走私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其計稅價格依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規定的除成交價格估價方法以外的估價方法確定。實務中,偵查人員也會根據產品實際情況進行估價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價值鑒定方式來確認真實交易價格。
四、涉嫌低報價格走私,認定單位犯罪應當滿足哪些條件?
低報價格類走私案件中,具備下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即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2)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個人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是否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應根據單位實施走私行為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單位進行合法經營的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五、貨代公司/報關行接受委托代理進口,結果被發現低報價格,需要承擔責任嗎?
貨代公司或者報關行是否涉嫌走私案件,具體應當根據其在貨主的整個低報價格走私案件中的參與程度和行為來判斷,如是否知道該價格是低報的,是否參與制作虛假單證,提供虛假申報公司,是否提供協助,乃至是否參與決策,提供價格參考,在其中是否獲利等諸多因素綜合考慮。如果貨代或報關行不知道涉案貨物的真實交易價格,不參與制作虛假的單證資料,而僅僅是按照貨主提供的價格、發票等單證資料進行報關進口,那么不認定貨代公司/報關行對貨主低報價格的行為構成明知,則不涉嫌走私行為。即便貨代公司/報關行對貨主申報的價格產生懷疑,若沒有證據表明貨代公司/報關行對貨主低報價格的行為構成明知或者知曉真實的交易價格從而放任貨主提供虛假價格資料的行為,貨代公司/報關行對貨主低報價格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六、出口貨物低報價格,也會構成走私嗎?
出口貨物存在低報價格情形的,應當視情況確定其行為性質。如若是存在出口關稅的產品,如鰻魚苗、鋁合金等,均有出口關稅,如果出口環節故意低報價格,必然導致漏繳出口關稅,偷逃出口稅款,如若認定個人偷逃稅款數額超過10萬元,單位偷逃稅款數額超過20萬元的,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如果出口貨物不存在出口關稅的情形,僅僅是低報價格不構成偷逃稅款,那么則可能認定為出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海關可以根據相應的情節等進行行政處罰。實務中,常見的情形是買單出口以及出口貨物價格高報的行為,往往涉及騙取出口退稅,虛假貿易等風險。
七、委托貨代進口,貨代低報價格構成走私了,貨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貨代低報價格進口,貨主是否涉案以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當根據貨代低報價格的行為是否會與貨主相關聯來判斷。如果貨主明知貨代低報價格還放任貨代的行為,或者協助提供虛假資料等,那么貨主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如若貨主雖然未參與貨代低報價格的行為或者提供協助,但是貨主在委托貨代進口的過程中,所支付的清關費用不足以支付按照貨物真實實際交易價格所對應的稅款的,那么有可能認為貨主委托貨代的行為構成委托包稅進口,在委托包稅進口的過程中,貨主屬于“以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出)口的應繳稅額委托他人代理進(出)口業務的”,則認定貨主構成明知貨代走私的故意,可能會認定構成包稅走私行為。實務中,為貪圖便宜、節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稅”費用后就放任其他單位采取任何形式通關的進口商可能會被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犯罪中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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