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李某峰與內蒙古地礦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地建公司)簽訂了海南項目承包協議,后來雙方簽訂了“明股實債”協議,李某峰支付了超過一個億之后,公司股權全部變更到李某峰一方名下。
之后,內蒙古當地政法機關認為公司始終是“國企”性質,“明股實債”協議是國企領導在被“誘騙”的情況下簽訂的,價值近億元的股權系被李某峰侵吞,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李某峰無期徒刑。
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日前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辯護律師當庭表示,當時國企地建公司是因為擔心經營風險才同意“明股實債”,一系列證據可以證明其不擁有民企海南蒙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融公司)的股權,所謂的“侵吞”“騙取”不成立。
股權還是債權?民企為何出現國企元素
地建公司人員李某峰、劉某成、李某平三人以個人名義設立海南蒙融實業有限公司,用于買地、開發碧海蒙苑小區項目。三人和地建公司簽訂了《海南項目承包協議》。協議約定:地建公司為招標方,李某峰等三人為承包方,如開發資金緊張,甲方將積極提供信貸支持,乙方要按照確定的還款計劃及時還款到賬;甲方負責項目前期的征地手續事項,承包集體自行解決履約保證金、社會融資、開發資質、施工資質、商品房建設和銷售事宜;甲方只負責信貸支持,其他事項均由項目承包集體負責,管理費的收取比例為售房銷售收入的1%。
2013年3月,拿到了土地使用權的蒙融公司一方,與地建公司簽訂土地抵押借款合同,從地建公司獲得借款1億元。2015年1月,兩家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地建公司再次借款3000萬元。之后,碧海蒙苑小區開始進入開發建設過程。
2015年12月,內蒙古地礦局審計組認為碧海蒙苑項目“經營運作規范性差”,于是地建公司對蒙融公司增資擴股,李某峰三人的股份被改為“代持股”性質。但辯護律師曾向法庭舉出一份2016年5月的地建公司會議紀要的內容作為證據,發表辯論意見稱承包協議并未因此撤銷。會議紀要顯示,一位地建公司的高層在會上表示,收回股權的同時,也要完善承包協議。會上,“郭總”說貸款1.3億是大事,還了就放心了。“要總”說三個人能干,就不錯了。“秦總”說,貸款一還就放松了,其他都不重要。
2016年10月,三人集體承包協議變更為李某峰一人承包。后來,又出現變化。辯護律師曾向法庭舉出由地建公司出具的“關于海南蒙融公司‘明股實債’的說明”作為證據,發表辯護意見。這份“說明”顯示:地建公司后來認為小區項目存在各種風險,于是兩次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在保證借款按期還回、公司利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采用“明股實債”的方式減少在蒙融公司的占股。
2017年7月,地建公司與李某峰簽訂增資擴股補充協議,約定“2016 年1月甲方對目標公司的增資擴股行為系‘明股實債’的出資行為,即甲方的該 1000 萬元出資系甲方對目標公司的債權”。
檢察院在案件審理期間補充提交的證據——地建公司出具的《關于2023年12月“九監調證2023第61號通知書》的補充說明顯示,蒙融公司一方于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陸續向地建公司還款1.4億元,其中1.3億元為借款,1000萬元為股權投資。
之后,蒙融公司股權被全部變更到李某峰一方。
承包被認定“貪污” 重審一審雙方激辯
但變更股權不到半年,包頭市九原區監察委對李某峰立案調查。李某峰被指控涉嫌職務犯罪,公訴至法院。
2023年5月30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受國有公司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國有資金2641萬元和價值9475余萬元股權,構成貪污罪,判處李某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原審一審判決認定:地建公司原總經理黃某退休后,2017年7月,李某峰向新任總經理郝某軍隱瞞“蒙融公司、碧海蒙苑項目實際經營情況”,誘騙地建公司將蒙融公司股權按照“明股實債”進行處理。因此,2020年蒙融公司完成工商登記變更后,李某峰屬于“侵吞了蒙融公司的全部股權”,而股權經審計價值9475.7688萬元。
李某峰不服,提出上訴。李某峰的辯護律師認為“誘騙”不成立,并以2020年1月9日地建公司會議紀要作為反駁證據。該會議紀要顯示:郝某軍匯報稱李某峰要求股份變更、公司撤掉股份,“現在看這個項目實際上風險特別大,他的資金壓力特別大,還有幾個法律官司沒處理完,房子也壓著售不出去,回頭看,當時制定的‘明股實債’的做法還是對的”,最后班子成員一致同意撤回股份。
按照李某峰的說法,地建公司是考慮到資金風險等原因,開會決定不收回項目,繼續執行承包協議,代持股協議無效了,所以公司就歸自己了。
地建公司繼任總經理郝某軍2021年3月5日接受監委調查人員詢問時也表示,同意李某峰的要求,是因為海南項目存在很多風險,官司風險、稅務風險、市場風險、規劃風險、資金風險。
地建公司黨委書記要某明也作證稱:地建公司的繼任總經理郝某軍等人去實地考察后,會上說海南項目存在很多風險,所以大家就同意“明股實債”了。
2023年9月19日,內蒙古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部分定案證據未經舉證、質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包頭市中院重審。
此后,該案歷經兩次補充證據、三次開庭、三次延期審理,于2024年10月29日在包頭市中院開庭審理。
重審法庭上,辯護律師認為:地建公司對蒙融公司只有借款、沒有投資,地建公司的1.3億元體現在《土地抵押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地建公司擴股增資期間支付的1000萬元表面是股權投資,實則為借款,代持協議未履行,李某峰三人的資本金從未撤出蒙融公司,蒙融公司一方財務分析報告、公司資金來源、地建公司款項進出情況等書證也顯示地建公司不擁有蒙融公司股權,蒙融公司不是國有企業且證據顯示李某峰對地建公司的債務已經結清,承包協議自始有效,且已經履行了承包協議,“侵吞”等說法站不住腳。
近期,案件將一審重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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