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招標未中,20000元保證金卻被谷神生物公司給扣了,當事人宋女士怎么想都覺得冤得慌。齊魯晚報·齊魯壹點今天報道的這起案例引發了業界廣泛關注。
德州市民宋女士代表其公司參與谷神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電力項目招標,谷神生物在開標當天,讓大家公布了報價后,又重新讓大家報所謂的平均價。在當事人宋女士看來,前面的報價大家已經公開了,相當于亮了底牌,然后重新報價,就不再受原招標文件的約束了。
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偉成給出了他的看法,他認為,谷神采購電力采取的是向潛在客戶發出的要約行為,接受要約提供報價的屬于對要約的響應。如果像宋女士所說,谷神生物脫離招標文件原來的報價要求,讓大家報平均價,屬于發出新的要約,已經不再屬于原招標文件中的報價范圍。對于重新要求的報價方式,應該視為新的要約,發出新的要約時,沒有說不能改價,因此而扣留人家宋女士的20000元保證金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齊魯晚報·齊魯壹點的報道分析,谷神生物組織的這次招標活動,更像是一次競爭性談判,谷神生物通過設定評價標準,在多家供應商之間進行競爭,最終選擇出最合適的供應商。與磋商性談判相比,競爭性談判往往側重于價格的競爭,目的是通過競爭性出價,找到價格最具競爭力的供應商。但讓人匪夷所思的是,宋女士公司的安排,報出了最低價,卻沒有中標。
當然,這是谷神生物公司的權力,人家就愿意花高價買電,誰也管不著。私營企業的招標行應該也不受《招投標法》的約束,但無論如何,誰也不能游離到《民法典》之外。
谷神生物在處理此事時表現出的傲慢和蠻橫,也是記者張磊沒有想到的,面對媒體的采訪,谷神生物的相關人員先是質疑記者的身份,然后干脆不接電話,拒絕溝通。這種態度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讓企業陷入輿論的漩渦。
一個負責任的企業,在面對問題時應該積極尋求解決方案,而不是逃避責任。在商業社會中,企業的誠信和口碑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石。而谷神生物在此次招標事件中的所作所為,無疑是對其誠信和口碑的嚴重破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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