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作為常見的刑事犯罪,因其對公私財產的嚴重侵害而備受關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通常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在審查批捕階段,檢察機關可能會深入發掘案件的細節與實質,若發現某些特定情形并不契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便會審慎地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站在刑事辯護律師的角度,對詐騙罪審查批捕階段的不予批準逮捕情形進行細致剖析,有助于公眾更準確地理解檢察機關的司法決策,同時也為涉案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了更為明晰的法律指引。
一、行為人未實施詐騙罪的客觀行為
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具體的欺騙行為,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此錯誤認識自愿交付財物,進而遭受財產損失。如果行為人并未實施這些關鍵的客觀行為,就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日常經濟往來中,一些商業吹噓行為雖然存在夸張成分,但并未編造關鍵的虛假信息來誤導交易。這類行為雖然不誠實,但尚未達到詐騙罪所要求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程度,因此不構成詐騙罪。比如,某企業為了吸引客戶,宣稱其產品銷量全國領先,實際上只是在本地區銷量較好,這種夸大宣傳并未虛構核心事實,客戶也未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遭受財產損失,故不應認定為詐騙。
2)未造成財產損失或損失未達定罪標準即便行為人存在一定的欺騙行為,但若未給相對人造成實際的財產損失,或者損失金額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入罪標準,同樣不構成詐騙罪。以熟人之間的小額借款為例,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時,雖然有欺騙還款時間的行為,但借款金額較小,且借款人并無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這種情況下,借款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次,根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需達到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分別對應詐騙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不同量刑檔次,未達相應數額標準的,檢察院可認為不構成詐騙罪而不批捕。
二、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詐騙犯罪故意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上,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詐騙犯罪故意。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并無此目的和故意,即便其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財產損失,也不構成詐騙罪。
1)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和能力當行為人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具備還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隱匿財產等行為時,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某借款人向朋友借款10萬元,雖然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未及時還款,但其在借款后一直在積極主動地籌錢,并在不久便將借款全數還清,且在此期間未有其他逃避行為。這種情況下,借款人的行為就不構成詐騙罪。
2)存在民事糾紛或合法債權債務關系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民事糾紛,采取占用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以實現權利,雖然該行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乙雙方因合同履行問題產生糾紛,甲方認為乙方違約給自己造成了損失,于是在未經乙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取走乙方存放于甲方處的貨物用以抵消損失。盡管甲方的行為違法,但其主觀上并非為了非法占有乙方的貨物,故不構成詐騙罪。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在審查批捕環節,若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達到逮捕的證據要求,可能會通過變更強制措施的方式,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這種情形并不代表當事人必然無罪,而是基于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其構成犯罪。
1)證據鏈斷裂例如,在一起詐騙案中,僅有被害人陳述稱自己被騙,但缺乏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來證明,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閉環,達不到“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標準,檢察機關因此不予批捕。
2)關鍵證據缺失在網絡詐騙案中,若無法鎖定嫌疑人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對應關系,雖然存在詐騙網站、收款賬戶等證據,卻不能證實這些行為是嫌疑人所為,關鍵環節證據缺位,檢察院只能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暫不批捕。如某網絡詐騙案中,公安機關查獲了一個涉嫌詐騙的網站和多個收款賬戶,但無法證實這些網站和賬戶是嫌疑人搭建和使用的,也就不能證明詐騙罪成立。
3)證據間矛盾無法排除當不同證人對嫌疑人詐騙細節的描述存在顯著差異,或者物證鑒定與言辭證據之間存在沖突時,若無法合理排除這些矛盾,檢察機關也會因證據問題不予批捕。比如說,證人稱嫌疑人詐騙時采取現場收取現金的方式收款,但嫌疑人的賬戶卻有同期疑似“退款”的轉賬記錄。這種情況下,證據間的矛盾使得案件事實難以查清,也就無法證明。此外,還有刑法上因果關系不成立的復雜情況,例如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并非直接由嫌疑人的行為引發,而是受到其他獨立因素的干擾,如被害人誤信他人的投資建議而遭受經濟損失,事后即便發現建議者與嫌疑人有所關聯,也不能武斷地將嫌疑人的行為定性為詐騙。
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具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對詐騙罪可據此作出不批捕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明確了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不同量刑檔次的數額標準,未達相應數額標準的,檢察院可認為不構成詐騙罪而不批捕。
【暢森律師告訴你】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詐騙罪的審查批捕工作嚴謹細致,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如果檢察機關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者存在其他不予逮捕的情形,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等,則有權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完全無罪,而是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處理。對于公眾而言,遵紀守法才是避免刑事風險的最佳途徑。若不幸卷入詐騙案件,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援助,以便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因法律知識不足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專業律師憑借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法律功底,能夠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咨詢和有效的辯護策略,助力當事人在復雜的司法程序中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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