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輕信他人保證金要不回,湘法律所介入成功幫其追回
案情概要
張首權通過朋友(王深)介紹認識的岳聞,岳聞是大龍市大菜市場改造工程交給項目負責人,由于張首權沒有岳聞微信,便通過現金方式給朋友(王深)20000元工程保證金轉交給岳聞。
2023年8月5日,張首權朋友通過微信將20000元工程保證金轉賬至岳聞,同日,岳聞出具一份《收條》,載明:“今收到大龍市大菜市場改造工程腳手架、水電承包給張首權,張首權交給項目負責人岳聞工程保證金2萬元整(微信轉賬)從交錢時間起第二個月內,如項目不成岳聞需原本返還給張首權2萬元”。
然該改造工程并未成功,現張首權要求岳聞退還工程保證金,經多次催要,均以各種理由拖延。岳聞辯稱,欠款事實屬實,但2024年2月4日岳聞已經給王哥(王深)退還了10000元,現在只認可欠10000元。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張首權委托湖南湘法律師事務所為自己維權。
湖南湘法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之后立馬對案件的情況進行了梳理,并對岳聞出具的收條進行了細致地分析,隨后整理好訴訟策略協助張首權提起訴訟。
案件結果法院認為,岳聞向張首權出具收條可以證實雙方合同關系,按合同約定現工程項目未開工,岳聞應依約定返還張首權20000元。岳聞辯解通過王哥(王深)已還款10000元,經當庭與王深通話,其認可收到岳聞轉賬10000元,但并未交給張首權,而是認為這10000元是用于解決王深與岳聞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故對岳聞辯解已償還10000元的意見不予采信。原告張首權、被告岳聞約定從交錢起第二個月項目不成才返還20000元,故利息起算時間應為2023年10月6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岳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張首權保證金20000元,并自2024年10月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辦案心得
湘法律所:“本案當事人張首權通過朋友認識的岳聞,在未有其聯系方式與未了解清楚其具體情況下,就輕信了對方的承諾,先支付了20000元的保證金,最終岳聞的改造工程并未成功,導致張首權陷入了一場漫長的維權之路。我們受托后,主張對方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獲得法院支持,最終幫當事人張首權追回了20000元的保證金。此案例提醒我們,不要輕信他人,在與人進行合作時應先了解清楚情況,以免遭受經濟損失。同時,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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