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未遂致人重傷一級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情節(jié),無諒解如何處罰?
案例:張某故意殺人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云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8)云0128刑初145號
損害后果:重傷一級
刑期: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案發(fā)時間:2018.02.23
裁判日期:2018.07.08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張某因與其妻子梁某4吵架,梁某4帶著二人的兒子張某回內(nèi)蒙古老家。2018年2月13日,張某來到祿勸縣,梁某4的哥哥梁某1家找梁某4,由于梁某4未在梁某1家,張某叫梁某1和梁某1的妻子畢某1到內(nèi)蒙古幫忙接其妻子和兒子,期間張某一直在畢某1父親畢某2家。至2018年2月23日,梁某1夫婦從內(nèi)蒙古回來后只是將張某的兒子張某和張某的岳父梁某2接回來,未將張某的妻子梁某4接回來。當天晚上,張某和梁某2、梁某1等人在梁某1家就張某夫妻的事閑聊,至23時許,梁某2和梁某1出門上廁所,張某在喝過酒的情況下到梁某1家二樓客廳電視柜上拿了一把菜刀準備去砍畢某1,想讓畢某1及其家人恨自己的妻子梁某4,也不想讓自己的兒子留在云南。隨后張某從畢某1家二樓客廳出來來到過道上,用菜刀砍畢某1頭部、臉部、雙手等部位數(shù)刀,將畢某1砍傷躺倒在地上,畢某1求饒說幫張某找梁某4,張某遂停止砍人,后張某報警投案自首。經(jīng)云南維權(quán)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畢某1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支付被害人畢某1醫(yī)療費8000元。庭審中,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人張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協(xié)議:由被告人張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畢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500000元(另行制作調(diào)解書)。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殺人,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在實施故意殺人的過程中,因被害人求饒,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造成損害的,依法應(yīng)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支付被害人畢某1醫(yī)療費8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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