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到毒品,大家腦海中想到的可能是“大麻”“K粉”“冰毒”“搖頭丸”等,人們對這些毒品俗稱的耳熟能詳,得益于我國長期不松懈的嚴打禁毒政策和持續不斷的禁毒宣傳。在嚴打之下,現如今傳統毒品難以流入國內,取而代之的卻是以依托咪脂、尼美西泮等為代表的精神類毒品大行其道。麻精藥品,本該是治病救人的良藥,卻被犯罪分子用來使人墮入深淵。
01
案情回顧
2024年的一天,蘇某、蔣某叫黃某幫忙購買含有毒品的電子煙吸食,黃某遂聯系了歐陽某某購買,因歐陽某某手上沒有含毒品的電子煙便聯系了趙某,稱有朋友想要購買含毒品的電子煙。趙某手上有現貨且同意出售,后歐陽某某、趙某在車內將一桿電子煙煙槍及兩顆含有毒品成分的電子煙煙彈以1100元的價格賣給了黃某,黃某轉手以1200元的價格賣給了蘇某、蔣某并賺取差價。當日晚,蘇某、蔣某將兩顆電子煙煙彈吸食完畢。
公安機關對蘇某、蔣某的尿液進行了檢測,二人檢測結果均為尼美西泮陽性。
02
法院裁判
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歐陽某某、趙某某、黃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尼美西泮,其行為確以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2025年6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歐陽某某、趙某某、黃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03
法官說法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管制,依托咪酯、尼美西泮等藥物屬于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向他人出售包含此類成分的上頭電子煙屬販賣毒品行為,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04
法官寄語
現實生活中,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青少年群體好奇心重、社會閱歷不足、防備心理薄弱、容易從眾的弱點,將依托咪脂、尼美西泮摻雜在酒水、香煙煙絲、電子煙煙彈、奶茶等常見的物品中,誘使青少年沾染成癮,從此走上不歸路。
麻精藥品,被制造的初衷是用于治療疾病,緩解病人的病痛,適量使用是良藥。常言道“是藥三分毒”,大家在使用麻精類藥物時一定要謹遵醫囑,切不可濫用。
05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三審:王明榮
二審:陽文士
校對:曾令勝
編輯:吳 娜
來源:閆志斌(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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