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7章、60條,對小貸公司的行業準入、融資方式、信息披露、技術規范、催收方式等都做了全面具體的要求。
據天眼查,金融監管總局在去年8月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小貸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實收資本8226億元,貸款余額8431億元。其中,網絡小貸公司179家,實收資本1590億元,貸款余額1739億元。
此次《辦法》正式出臺,可謂給這萬億市場的近7000多家地方金融組織戴上了“金箍”。這也意味著,在監管新規之下,小貸公司將迎來大整頓,原來的“野路子”行不通了。
01 單戶消費貸設上限
《辦法》明確,設立小貸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應當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小貸公司可以發放小額貸款,進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不得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購買除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外的金融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8月,金融監管總局曾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對比來看,《辦法》在小貸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刪去了“與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一條。
在貸款集中度方面,《辦法》明確小貸公司業務范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小貸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15%。
《辦法》還對網絡小貸公司的單戶貸款余額提出了上限要求,明確網絡小貸公司對單戶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據了解,《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和《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都對個人消費貸款有著單戶20萬元上限的規定。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曾指出,對網絡小貸公司設置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上限的主要考慮在于,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而對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的上限規定則是考慮到純線上業務的風險特征,網絡小貸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以及銀行業同類貸款定義等因素。
《辦法》還對助貸、聯合貸方面提出要求。其中,小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與無融資擔保、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的機構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資擔?;蛘弑kU服務;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與商業銀行聯合發放的網絡貸款的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而為確保相關規定平穩落地實施,《辦法》設置了兩年政策過渡期。《辦法》出臺后,對目前單戶金額超過上限的存量貸款,到期自然結清;對貸款到期后有續貸需求的客戶,引導網絡小貸公司在過渡期間逐步調整單戶金額。這充分考慮到了當下小貸公司所面臨的現實狀況。
02 不得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服務
在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方面,《辦法》細化關聯交易管理要求,明確不良貸款劃分標準,并對小貸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規范網絡小貸公司業務系統,應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條件;要求小貸公司對合作機構落實名單制等管理。
《辦法》對小貸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規范,并強化對違規和不正當經營行為的負面清單監管。
比如,《辦法》明確,小貸公司開展營銷宣傳、發放貸款時,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辦理貸款或者以大學生為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不得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對于網絡小貸使用的互聯網業務信息系統,《辦法》明確要求,要能夠支持貸款申請、評估、審批、簽約、放款、還款等業務全流程線上操作,能夠完整記錄并妥善保存相關數據及資料等。
《辦法》要求,該業務系統應當由網絡小貸公司設立并享有完整數據權限,規范開展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小程序備案等工作,防范、監測假冒網站、假冒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假冒小程序。
《辦法》還要求,小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御風險能力。具體到不良貸款,要求應當將逾期超過九十天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
此外,《辦法》規定,小貸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放貸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所有貸款發放和本息回收必須通過放貸專戶;應當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放貸專戶,并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而且,小貸公司不得利用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部職工、關聯人員個人賬戶發放和回收貸款。
03 細則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金融機構必須承擔的責任。新出臺的《辦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
《辦法》規定,小貸公司通過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聯網平臺(含自有及合作機構,下同)開展營銷獲客、發布貸款產品或者發放貸款的,應當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聯網平臺信息及產品詳細信息。
小貸公司通過其經營場所、宣傳資料、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等開展營銷獲客、發布貸款產品或者發放貸款的,應當全面公示下列信息,并以簡明易懂的語言充分揭示風險: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及業務資質文件信息、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姓名、業務咨詢及投訴電話等;對公司提供的相關產品進行詳細描述,包括服務內容、貸款年化利率、收費項目及標準、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逾期貸款處理方式等;對公司提供的貸款產品進行風險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真實完整信息、使用貸款、償還貸款等行為將被追究違約責任等。
小貸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將強制閱讀合同作為合同簽署的前置環節,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載明涉及消費者利益的內容。
在營銷宣傳方面,小貸公司開展營銷宣傳、發放貸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采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辦理貸款或者以大學生為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將貸款列為默認支付選項;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辦法》還提出,小貸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臺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戶閱讀授權書內容,在授權書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內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確保客戶閱讀授權書并簽署同意。
此外,小貸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與客戶的約定,處理其存儲的客戶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未經客戶授權或同意,小貸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臺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向他人提供、公開、刪除客戶信息。
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9月末,全國小貸公司數量為5385家,較2015年高峰期跌去35%。
另外,今年開年,已有湖南、內蒙古、福建、重慶、湖北等多地發布清退、注銷地方小貸等地方金融組織的公告,涉及清退的小貸公司超20家。
而在新規正式落地后,小貸公司或將迎來一場新的洗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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