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司法扮演著規范企業行為、保護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的關鍵角色。隨著商業實踐的演進和市場主體需求的日益多樣化,原有公司法中的某些條款,已逐漸顯現出與時代發展不同步的跡象。第88條在司法實踐中引發廣泛討論,其爭議主要集中在股權轉讓后的出資責任分配上。
該條款規定了股東轉讓已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時,受讓人需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若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則轉讓人需承擔補充責任。這一規定在保護公司資本充實和債權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實際應用中卻引發了關于責任分配、溯及力以及公平原則的多重爭議。因此,對公司法第88條的深入解讀和適時修訂,對于適應市場經濟的新要求、解決實際問題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第88條旨在明確股權轉讓中的出資責任,以保護公司資本充實和債權人利益,防止股東通過股權轉讓逃避責任。該條款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p>
2024年7月,最高法頒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第88條第一款適用于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即:“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明確了對于2024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出資責任糾紛時,也適用新《公司法》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
然而,最高法意見出臺之后,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刀切的情況,大量追究原股東責任的案件層出不窮,許多法院嚴苛理解和適用該條款,為股權轉讓交易帶來了許多不利影響,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和法律風險。
基于此,為考慮市場經濟秩序,維護股權轉讓雙方合法權益,2024年12月25日,最高院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88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其中明確指出: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88條第一款僅適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
面對新《公司法》第88條的溯及既往新法律意見,股權轉讓雙方應采取積極的應對策略以降低風險并保護自身權益:
1、明確書面協議: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雙方應簽訂詳盡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中應包含對股權瑕疵的審查,審慎評估原股東的出資情況,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責任,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
2、評估法律風險:雙方應關注股權轉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包括出資瑕疵、婚姻狀態對股權轉讓的影響等,確保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得到妥善保護。
3、確定轉讓基準日與風險承擔:雙方應考慮轉讓基準日與風險承擔、目標股權的轉讓價款確定及支付等問題,明確責任界限、風險承擔,確保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雙方清楚了解目標股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不確定性。
4、分步受讓股權:為防止出讓方“一股二買”的情形,可以采取先收購部分股權的方式,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受讓方可以繼續收購剩余的股權。在收購剩余股權前,要求出讓方將剩余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同時將剩余股權對應的表決權委托受讓方行使。
暢森律師告訴你】
企業在嚴格遵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必須確保資本充實并合理規劃資本運作。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企業應加強法律意識,密切關注司法解釋和實踐動態。面對新《公司法》第88條的實施,企業應及時調整策略,以妥善處理股權轉讓中的出資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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