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提供父親信息
能否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案件背景
2014年10月,李某入住廣西某醫院待產,在辦理入院手續及產程期間,將其男友王某填寫為配偶和新生兒監護人。孩子出生后,王某拒絕配合為李某分娩的女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李某到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醫院以李某未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等材料為由拒絕辦理。2024年4月,李某向醫院提交申請書,再次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并附《書面聲明》,聲明李某當時未婚,王某并非李某之女的親生父親,無法提供孩子父親的詳細信息。醫院聯系李某,仍要求李某按照規定提交變更父親信息所需要的材料才能辦理。故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南鐵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安部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附件2《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首次簽發情形與要求》第二部分“首次簽發要求”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修訂)》(桂衛發〔2016〕12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簽發機構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對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當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更改或刪除新生兒父親信息的,除提供書面聲明外,還須提供本自治區內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李某在入院待產時填寫的新生兒父親為王某,但李某與王某并未登記結婚,在李某為新生兒申請出生醫學證明過程中,王某未再出現,沒有其他材料顯示王某就是李某分娩女嬰的父親。某醫院以李某在住院期間曾填報過王某為新生兒父親的信息為由,認定其屬于“刪除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情形,要求李某提供王某與分娩女嬰親子鑒定,及以李某不能提供親子鑒定為由拒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王某拒收法院郵寄的案件材料,也拒絕與法院溝通,李某陳述其無法聯系王某配合做親子鑒定和出具聲明具有合理性。
法官認為,本案中,李某無法提供王某并非孩子生父的親子鑒定并非李某的過錯所致,從客觀情況上也無其他可代替性方案。在李某無法提供新生兒父親有效身份信息材料的情況下,僅憑李某在醫院填寫的信息無法確認分娩女嬰的父親。故李某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形,屬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規定中“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的情形,李某已向某醫院提供書面聲明,醫院應履行法定職責,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欄目填寫“/”后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某醫院拒絕為李某分娩的女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不成立。
南鐵法院判決:責令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為李某分娩之女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判決送達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某醫院主動提出履行法定職責。
法官評析
《出生醫學證明》作為“人生第一證”,是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取得公民身份及后續辦理入學的重要憑證。近年來,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很多未婚生育、婚前懷孕婚后未生產離婚生育以及婚內懷孕但離婚后生育等現象,隨之而來的是很多新型法律糾紛。本案中,李某未婚生育女兒后,長達10年未能取得女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對其女兒后續獲得國籍、戶籍、學習教育、社會保障等權益造成重大影響,這也反映了非婚生子女面臨的共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他文件中關于“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和“更改或刪除新生兒父親信息”有著不同的程序規定,“更改或刪除新生兒父親信息”需要提供親子鑒定材料,而該材料必須有新生兒父親配合才能提供。本案糾紛產生的起因是母親李某在醫院信息欄填寫的親生父親王某現實中不承認其身份并拒絕配合提供親子鑒定材料辦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更符合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情形,若醫院仍機械要求母親李某按照刪除變更父親信息的程序提供新生兒父親必須參與配合方能提交的材料,實際上是阻斷了該情形下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途徑,必將使新生兒陷入權利無法獲得救濟的境地。醫院作為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機構,應在遵守立法本意的基礎上,把握好法律適用原則性和靈活性,在確已查明新生兒父親拒絕配合或信息不明的情況下,應當從新生兒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根據現有證據確認客觀事實,積極為在該院出生的新生兒取得《出生醫學證明》提供便利的條件和服務。
來源:廣西高院、南寧鐵路運輸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