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會遇到過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情形,警察查驗身份證可能是在大街上,可能是在火車站,可能是在地鐵站。當遇到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時候,相信大部分人都會配合,或者是拿出身份證,或者是報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
但是,在實踐中,確實會出現有人拒絕查驗身份證的情況,如果拒絕警察查驗身份證是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的。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面就可以查到兩個相關案例,因為拒絕警察查驗身份證,北京男子被拘留,上海男子被罰款,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這兩個案例。
在北京,警察要求查看男子身份證,男子反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被拘留五日。
2019年3月30日2點左右,雙井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稱在附近發現偷電動車的嫌疑人,于是安排民警去巡查,在巡查中,民警發現正在散步的種某,于是要求種某配合盤查工作出示身份證。種某沒有帶,民警要求其去派出所核實身份。
種某認為警察應該有警官證,便要求民警出示警官證。民警說他穿警服開警車就能證明警察身份,種某說警服也有假的。民警在第一次警告后拿出手銬向其比劃。其仍要求在上車前查看民警警官證。民警第二次警告其配合工作,其依舊沒有上警車并說拷就拷吧,后伸出胳膊。民警就將其雙手拷上并將其帶到警車上。
當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種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種某阻礙雙井派出所民警執行職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規定,決定給予種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種某不服,起訴到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案號:(2019)京0105行初819號)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第一,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具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本案中,民警在盤問、檢查過程中要求種某出示身份證進行核驗,是警察在處置警情過程中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中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經出示執法證件,警察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本案中,種某先是說沒有帶身份證,在警察要求去派出所核實之后拒絕配合,堅持要求民警出示警官證,種某拒絕配合屬于阻礙民警執法。
第三,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攜帶并出示警察證的核心作用在于表明警察身份。本案中,民警雖存在未隨身攜帶警官證、未主動出示等不規范行為,但民警駕駛警車、著警服、佩戴警號等都能表明警察身份。種某如果認為民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可以通過檢舉、控告的方式實現救濟。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出示警官證不構成種某阻礙執法的正當事由。
因此,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朝陽分局對種某作出的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判決駁回了種某的訴訟請求。
在上海,警察要求查看男子身份證,男子與警察僵持5、6分鐘,被罰款200元。
2019年3月27日上午10點多,楊某從銀都路地鐵站刷卡進站,遇到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徐家匯站治安派出所的警察穿著制式警服執勤,在對一名女性乘客檢查完身份證后,警察要求楊某出示身份證。
楊某置之不理,直接向自動扶梯處走,警察跟了過去,一直跟著楊某走向了站臺,期間警察告知楊某正在執法,多次勸說楊某配合出示身份證,甚至周圍的乘客都加入了勸說,但是楊某不為所動。
警察于是口頭傳喚楊某,并呼叫警力,在雙方對峙5、6分鐘之后,楊某終于出示了身份證,警察告訴楊某出示已晚時,楊某言語激烈,認為警察是沒事找茬。增援警察到來后,將楊某帶到了警務室,對楊某進行了詢問。
2019年4月4日,徐家匯站派出所對楊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楊某在地鐵站有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楊某罰款200元。
楊某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處罰決定,楊某不服將徐家匯站派出所以及復議機構告到法院,起訴撤銷處罰決定以及復議決定,并退還自己的200元罰款。(案號:(2019)滬7101行初726號、(2020)滬03行終28號)
楊某認為警察沒有向其出示執法證件,沒有查驗其身份證的權利,并且自己只是完了5、6分鐘拿出身份證,沒有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那么,本案經過一審、二審都沒有支持楊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四條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是公安機關根據《警察法》等法律對人民警察執行盤查任務作出具體規定的規范性文件。該規范性文件未與上位法抵觸,且現行有效。
綜上,警察著制式服裝執行盤查任務時,可以不主動出示證件。本案中,警察盤查時雖沒有主動出示證件,但是其頭戴警帽、身著制式警服,在整個執法過程中多次表明警察身份、告知執法內容。楊某當時并沒有質疑警察身份,楊某拒絕出示身份證并不是由于警察不出示證件引起的,警察執法程序沒有不當。
楊某在警察要求其出示身份證后,與警察對峙5、6分鐘,致使盤查工作無法順利開展,已經構成阻撓、妨礙警察執行職務,不能因為最后出示了,就否認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客觀存在。
所以說,一審、二審法院都沒有支持楊某的訴訟請求。
那么對于警察在什么時候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在《身份證》法中有明確規定,在警察要求我們出示身份證后,我們可以拿出身份證或者是報出身份證號碼讓警察核驗或者是拿出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如果對警察身份有懷疑,可以要求警察出示相關證件,但是如果像第一個案例那樣,正好趕上警察沒有拿證件,可以在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打110進行核實,建議還是不要硬碰硬,你不出示證件,我就不讓你看身份證。
對于第二個案例,楊某在事發的時候根本沒有提出要查看警察的證件,其拒絕警察查驗身份證也不是由于警察沒有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引起的,其在被行政處罰之后再以警察沒有亮證為由起訴警察執法程序違法,兩次審判都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這就是兩個裁判文書網的兩個相關的因為拒絕警察查驗身份證而被行政處罰進而引起行政訴訟的相關案例。對于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一方面,我們要配合警察的執法工作;另一方面,警察執法也要依法依規進行,遵守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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