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月20日,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毛澤東的提議,任命江華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2月4日,69歲的江華走馬上任。
江華
江華一上任,就以超人的勇氣和魄力,頂著“四人幫”的強大壓力,旗幟鮮明地批判“砸爛公檢法”這個嚴重危害人民法院和司法制度的反動口號,他嚴肅地指出:“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可是這么長時間沒有進行正常工作,這是很不正常的。作為專政工具,人民法院應該加強,不能削弱?!覡€公檢法’、取消人民法院,是錯誤的!”
江華的這番話,在人民法院系統內引起了不小的震動,也為粉碎“四人幫”后撥亂反正、全面恢復法院工作打下了思想基礎。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的決定》,江華出任特別法庭庭長。同年11月20日,特別法庭在江華的直接領導下,開始對江青、張春橋等10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審判。
“兩案”審判期間,法庭不斷收到來自全國各地的人民來信,這些信件的觀點基本一樣,就是“這些人罪惡滔天,不殺不能平民憤……”否則“刑法將是一紙空文”。上海方面還向中央呈送了一份報告,要求殺掉犯下大罪的馬天水,這在特別法庭內部引起了軒然大波:馬天水只是江青反革命集團中的一名骨干分子,并非主犯,如果連他都殺,那么幾名主犯該如何判呢?
就在法庭合議前幾天,民革中央副主席屈武出于對江青所犯罪行的憤怒,給鄧小平寫了一封信,信中說:“江青罪大惡極,死有余辜,如不處以死刑……則將鑄成大錯……事關重大,故敢直言?!?/p>
殺還是不殺?殺幾個?是立即執行,還是實行緩期?如果沒有一個罪犯被殺頭,特別法庭是否能向全國人民交代?莊嚴的法律與憤怒的民情,在特別法庭內外交織著……
1981年1月22日,特別法庭在經過了44次開庭后,最后進入評議階段。不少審判員都主張要“殺”,有一位審判員的親人在“運動”中被江青反革命集團迫害致死,她痛陳江青等人犯下的嚴重罪行和自己家庭的悲慘遭遇,主張對江青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江青接受審判
江華并沒有被個人的感情所左右,他沉吟片刻后說:“我的妻子也是在‘運動’中被迫害致死的,但我們特別法庭的審判員,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還是要認真執行法律,該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p>
江華的夫人吳仲廉是一位參加過井岡山斗爭的老革命,在建國后歷任浙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卻在“運動”中被迫害致死,江華連她的最后一面都沒見到。即便有這樣痛徹心扉的悲傷和仇恨,江華卻依然在審判時保持著理性,這實非常人所能及。
江華和吳仲廉
最終特別法庭經過評議后認為:10名被告人的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必須依法嚴懲;同時綜合考慮“運動”的特定歷史背景和堅持少殺政策對未來幾十年的歷史影響,依法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其余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中央對此次審判給予了高度評價:“這次審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劃清了刑事犯罪與政治錯誤的界限,是維護法制、加強法制建設的一次實踐,取得了豐富經驗,是依法辦案的一個范例。”
1980年1月,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這一年,江蘇南京發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名差5天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殺了3個人,根據刑法關于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這名少年犯不應該被判處死刑。但由于這名少年犯殺人手段殘忍,情節嚴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只差5天,判他死刑,以平民憤。”
江華對此堅決反對,他說:“差1天也不能殺,如果差5天可以例外,那么差6天、7天、10天怎么辦?如果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殺了,刑法這一條就被破壞了,也就不算數了,這樣還有什么法律的嚴肅性?刑法剛剛實施就不照辦,誰還相信我們會依法辦事?我們國家的法律又如何取信于民呢?”
1983年,江華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位子上退了下來。1998年,92歲的江華在接受中央電視臺采訪時,談到了他在最高人民法院做的幾件大事:一是批判“砸爛公檢法”,撥亂反正;二是復查糾正冤假錯案;三是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10名主犯;四是貫徹刑法、刑事訴訟法。
1999年12月24日,江華在杭州逝世,享年9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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