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本案中,B市公安局C區分局以“案情復雜需進一步偵查”為由,延長辦案期限。B市公安局C區分局認定案情復雜而選擇適用特殊的程序,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經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但其對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未經負責人集體討論,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二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B市公安局C區分局的再審申請。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三、以案情復雜為由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未經集體討論作出的治安處罰應當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公安機關以案情復雜為由延長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如果未經具體討論,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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